出租人撤船風險控制論文

時間:2022-06-02 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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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撤船風險控制論文

一、行使撤船權時的注意事項

(一)出租人必須向承租人或其人發(fā)出撤船通知

通知必須是明確并且是最終的撤船,撤船通知沒有固定的格式,但通知書必須表明,出租人因承租人違反租金支付條款而正式行使撤船權。撤船通知于送達承租人處生效,因此,只發(fā)給船長或承租人港口的撤船通知是無效的。有效的撤船通知應符合兩個條件:其一,應在租金到期日的午夜以后才可以發(fā)出,提前發(fā)出的通知無效;其二,必須表明,如過了寬限期仍未收到租金,出租人一定撤船。

(二)要在合理時間內發(fā)出撤船通知

太晚下決定可能會被認定為棄權與禁止翻供。所謂的“合理時間”,法律上并沒有確切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是出租人向律師咨詢法律意見的合理時間。

(三)撤船通知也應該發(fā)給船長

如果出租人撤了船,但船長又跟著承租人詢問相關港口等業(yè)務,這很容易引起承租人的誤解,而構成棄權與禁止翻供。同時,出租人也不應遵守承租人的指示,在特定港口給船舶加油或是裝載特定的貨物。

(四)其他注意事項

除非租約內有特別條款,否則遇上諸如承租人不準時或不足數(shù)支付租金等違反義務的情形時,出租人只能決定撤船或不撤船,而不能暫時不聽從承租人明令,例如不裝∕卸貨。出租人根據提單義務繼續(xù)履行航次任務,不構成放棄撤船,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期租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出租人行使撤船權后的措施

(一)避免承租人扣押船舶的風險

對出租人而言,在市場上漲時不管承租人是什么原因不履行義務,確實是提供了一個合法撤船的好機會,但這會帶來各式各樣的后果,而其中一種最麻煩的是承租人不分青紅皂白先把船舶扣押起來,迫使出租人提供巨大的訴前擔保并同時要求其恢復租約。雖然出租人撤了船后可以另外以更高的租金在市場上出租,但這好處只會是慢慢累積的,很難一下子去提供上百萬美元的擔保與仲裁失敗時去付出這筆錢。出租人在撤船后所面臨的這種風險,應該如何應對呢?

1.出租人可以盡快開始仲裁并向仲裁員申請一個“宣示裁決書”,宣告出租人撤船有理,承租人就沒有合理的理由扣船了,而且船東也不必提供巨額擔保。

2.出租人可把船舶撤掉后轉售或者避開一些容易扣船的港口,避免或者減少這種短暫的風險,直到仲裁有了結果并確認撤船是合理的。

3.當承租人在撤船后知道其法律地位并不占優(yōu)勢,出租人可以在恰當時間去向承租人提出一個要約,表示愿意把撤掉的船舶重新根據原來的租約訂約或恢復,租金即使提高至差價的一半,出租人仍可在余下的租約期多賺一筆,而承租人也可以從一無所有變?yōu)榭梢再嵰徊糠肿饨鹗袌霾顑r。

(二)減少錯誤撤船的風險

1.一種少見的方法是雙方合作立即仲裁,但這并非易事,而且這種爭議有不少情況涉及事實,比如為何遲延支付租金,錯誤出在誰的銀行等,調查需時,又如何馬上去仲裁呢?因此雙方很少會合作。如果出租人去邀請承租人如此做,承租人可能不但不合作,還另施壓力去威脅扣船除非馬上恢復租約等,以達到出租人不敢冒險,自動放棄撤船的結果。承租人的立場往往是不高興出租人可去這樣獲得利益,因為一合作去仲裁出租人總有機會勝訴,所以多數(shù)會采取強硬行動,而不會與其合作。

2.另一個對出租人安全的方法可去避免錯誤撤船而帶來的損失索賠,但也要承租人合作,是雙方重新恢復原租約,好像什么事情都不曾發(fā)生過,這就給了雙方時間去仲裁看看出租人是否合法撤船。出租人如果敗訴,整個租約履行下去,租金按原來租約為準,當作什么也沒有發(fā)生過;而出租人如果勝訴,他可以根據雙方如何協(xié)議的內容去馬上撤船,或是從原來可以撤船的一天開始承租人支付市場租金而非是原租約租金。但這種方法的問題在于一是這種協(xié)議很難達成;二是仲裁需時,變了有關的租約除非是還有很長一段租約期,否則不值得或不能這樣做。

3.再另一種方法是出租人在撤船后馬上去把同一船舶重新發(fā)盤給原承租人,這個新的租約與原來的租約是一致,但新的租金高于原租金但低于市場租金。這樣,出租人能獲得的差價好處少了一截,但好處是如果承租人義氣用事去拒絕船東一個看來有明確誠意的新要約,會在將來被認為沒有去掌握減少損失的機會,勝了官司但賠償金額也會被減低。另外,承租人如果自己也感覺到不利,認為出租人撤船可能是站得住腳,也就更加會有動機來接受這個新要約,以減少損失。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出租人享有撤船權時,面對承租人扣船和錯誤撤船的風險,有多種途徑可以解決,或者可以申請“宣示裁決書”,或者可以和承租人達成一致意見,都有解決的辦法。而出租人當然的撤船權利,不應因為會面臨風險就不敢去撤船,要靈活處理,充分利用法律和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出租人行使撤船權以外的權利保障措施

當承租人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出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撤回船舶,但是當租船市場不景氣的時候,出租人其實并沒有太大的理由去選擇撤船,而此時出租人的利益又該如何保障呢?我國《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約定的其它款項的,出租人對船上屬于承租人的貨物和財產以及轉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權。”一般期租合同中大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

(一)行使對貨物的留置權

出租人在對貨物行使留置權的時候,不僅要注意只能在合理限度內留置那些屬于承租人所有的貨物,還應注意貨物本身的特性及某些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對留置貨物造成的困難。

(二)留置“轉租運費”

“轉租運費”是指承租人使用該船舶將要得到的任何收入,包括轉租后的航次運費和期租的租金。有的合同甚至規(guī)定出租人的留置權可延伸到支付給轉租承租人的轉租運費,因而,出租人首先應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自己所享有的此項留置權。若轉租承租人拒絕支付,出租人可以考慮在當?shù)胤ㄍド暾埥?,要求其交出運費,轉租承租人一般會合作,怕付錯運費,要再多付一次,并且航次的執(zhí)行主要是靠原出租人。即使無法取得法庭禁令,或自動合作,原承租人得知出租人要留置轉租承租人的運費,為避免影響其與轉租承租人的合約關系,亦會考慮付清欠款。

(三)仲裁

承租雙方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一經仲裁若出租人勝訴,甚至連此間的利息損失亦可向承租人取回。即使是在市場運價低落時,承租人也不會因不怕出租人撤船而不履行義務。

四、結語

承租人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出租人有權撤回船舶終止合同并索賠損失,這是出租人一項極其重要的權利,但是如果出租人貿然行使撤船權導致錯誤撤船,將會面臨承租人的索賠,所以出租人在撤船時要認真分析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并制定應對風險的措施,來保證及時正確地行使撤船權。本文作者雖然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參閱了大量的航運實踐和案例,但畢竟相關的航運實踐有限,法律功底不深,因此在有關問題的探討過程中必定有不足和缺陷,希望老師和同學們能加以批評和指正,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過程中本人也會關注該論題的最新發(fā)展和相關研究成果,繼續(xù)完善自己的研究。

作者:張文悅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