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0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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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是美國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的關(guān)鍵一環(huán)。[1]為了深入地了解這些國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現(xiàn)象,就必須了解他們的選舉制度。而要了解他們的選舉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選舉制度的一把重要標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試圖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與合法的困惑——并論正當、資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國學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詞代表legitimacy的概念,是錯誤的。對這個概念較為恰當?shù)墓诿恰罢斝浴奔啊百Y格”。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氣”、“權(quán)威性”、“威望”等詞都與正當性、資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義重合。
在對現(xiàn)代政治學上的“正當性”即“資格”進行“概念細釋”(conceptexplication)[3]后,我指出,這個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更詳細地說,“正當”或“有資格”意味著“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將對上述“正當性”概念的兩大內(nèi)容之一,即“民意”的概念,再做進一步的細釋。本文將指出,“民意”的一個中心內(nèi)容是“人人平等”。對這個一般原則,絕大多數(shù)美國人都同意。但是,對它的具體含義,絕大多數(shù)美國人則不甚了了。而且,許多美國人還往往極力強調(diào)與“人人平等”標準相沖突的其他標準,如“州州平等”。甚至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犧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將說明,這種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與自相矛盾,是美國選舉制度中的種種弊病的一個重要原因。限于篇幅,本文將無力做這項工作,而是力圖為將來的分析提供一些盡可能清晰明確的標準。
本文將提出,在用“正當”、“民意”等概念衡量選舉制度的時候,“人”的概念應當被置于至高無上的地位:高于州省、地域、種族、宗教、黨派、階級、性別、職業(yè)、年齡或任何其他群體概念;也就是說,當“州州平等”、“族族平等”、“黨黨平等”或其他任何平等標準有悖于“人人平等”標準的時候,應以“人人平等”為準。
更進一步,本文將提出,“人人平等”的概念應當包含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人人有投票權(quán),且人人票力平等;二是人人有被選舉權(quán),且人人勝機平等。
顯然,本文的主旨已非單純的“描述解釋”(descriptiveandexplanatory)而更重于“建議主張”(normativeandprescriptive)。兩者在論證邏輯上的區(qū)別,還望讀者明鑒。
1.人人平等的原則
若是孤立地從字面上看,“合民意”這個詞很容易理解:“合”者,按照:“民”者,人民:“意”者,意愿。按照人民的意愿辦事,就是合民意。
但是,“正當性”概念中的“合民意”必須是“合法地合民意”。也就是說,這兒的“合民意”必須是通過成文法律予以程序化、標準化、操作化的。而當我們設計一個操作程序來衡量“民意”的時候,必然遇到這樣的問題:“人民”是由許多“人”組成的;人一多,就絕少全體一致的時候;此時,應當以哪個或哪些“人”的意愿作為“民意”呢?
一個極為古老且至今流行的解決辦法是:多數(shù)議決,以多數(shù)人的意愿為準。要知道誰是“多數(shù)”,當然就要數(shù)人頭,算票數(shù),于是就有“你的一票算幾票”,“他的一票算幾票”的問題,于是就有“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2000年美國大選中,戈爾的選民票多于布什的。盡管最高法院把更多的選舉人票判給了布什,一般美國人和世界輿論還是根據(jù)“常識常理”認定戈爾贏得了民意。[4]這兒的“常識常理”究竟指什么?
這個“常識常理”,就是人類心理中根深蒂固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原則。根據(jù)這個原則,人不分貴賤親疏,每人一票,每票等值。因此,判定戈爾與布什誰勝誰負的“最符合常識常理”的標準是全國選民票,而不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選舉人所投的票。
就像“民主法治”的思想原則一樣,“人人平等”的概念也是在人類各個文明與文化中既相互獨立地萌芽、發(fā)展,同時又經(jīng)常相互交叉影響的。
孔子(零前550-478)[5]說:“不患寡而患不均”[6],指的是經(jīng)濟的平等;他又說:“有教無類”,[7]說的是教育的平等。杜甫(712-770)說“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8]說的是居住的平等??鬃樱闱?50-478)[9]與其弟子編撰的《禮記》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是為大同”。[10]韓愈(768-824)說:“不得其平則鳴”,[11]演化成成語“不平則鳴”。這些都反映了幾千年來中國人對一般意義上的平等的追求。[12]
中國傳統(tǒng)的儒家思想中不僅有崇尚“平等”的因素,還有重視“人”的因素。以上所引的這些關(guān)于平等的言詞,都是指人與人的平等,而不是指邦與邦、州與州、國與國、職業(yè)與職業(yè)、或行業(yè)與行業(yè)之間的平等??鬃樱闱?50-478)[13]與孟子(約零前371-零前288)[14]都曾主張“仁者愛人”[15],而從未說過“仁者愛邦”“仁者愛君”之類。孟子更主張“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16]照馮友蘭的說法,這兒的“人”與“民”是同一個意思。[17]
1776年7月4日,美洲十三個殖民地的代表組成的“大陸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在解釋其立國理念的正文(第二段)的第一句話就宣告:“我們認為下列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盵18]這話同中國儒家在兩千多年以前已經(jīng)提出的“民本、大同”的思想何其相似!
《獨立宣言》以及后來生效的美國《憲法》正文(1788)和《憲法》第1至第10憲法修正案(1791)等文件在人類思想發(fā)展的歷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它們的內(nèi)容卻不完全是美國人的發(fā)明。而是大量借鑒引入了來自歐洲的文件、思想,如《荷蘭獨立宣言》(1581)[19],英國《大憲章》(1689)[20],以及英國人洛克(1632-1704)[21]和法國人盧梭(1712-1778)[22]的著作等。
再推得遠一些,發(fā)源于中東,當時在歐洲占有統(tǒng)治地位的天主教教義中就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雖然,當時的主流思想認為,這種平等只是精神上的平等,與政治、經(jīng)濟權(quán)利無關(guān)。1651年,身在法國的英國人霍布斯(Hobbes,1588-1679)發(fā)表了《極權(quán)政體》(Leviathan)一書,雖然該書的結(jié)論贊同極權(quán)體制,卻建立了一個在當時與眾不同的邏輯依據(jù):在自然狀態(tài)下(而不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23]
被美國人接受與發(fā)展了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又反過來影響了其他國家。1789年通過的法國《人權(quán)宣言》宣稱:“人與人在權(quán)利上生而自由、平等,并將永遠如此?!盵24]
這兩個多世紀以來,“人人平等”的理念在西方各國的政治理論與政治實踐這兩個方面又有許多新的發(fā)展。如今,在西方各國絕大多數(shù)的人民的觀念中,作為正當性的一個關(guān)鍵內(nèi)容的“民意”,不僅必須是合法表述的,而且也應該是在“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下公平地表述的。[25]
2.人人平等與人類心理
以上提到,在2000年美國大選中,戈爾的選民票多于布什的,于是,人們根據(jù)“人人平等”的“常識常理”認定戈爾贏得了民意。讓我們追問一下,這是為什么?這種“常識常理”的依據(jù)何在?
上文列舉了中外思想家對“人人平等”原則的崇仰。這些崇仰本身并不構(gòu)成對“人人平等”原則的邏輯論證,因為我們未必應該遵循古人前人所崇仰的原則。例舉這些言論的意義在于說明“人人平等”是一個基本的、普遍存在的、不可抗拒的人類心理現(xiàn)象。既然選舉的目的是產(chǎn)生一個正當?shù)?、被人民認為是有資格的、為大家所“服氣”的、符合民意的政府,我們對“民意”的定義就不能違背“人人平等”的心理規(guī)則。
從這個意義上說,美國2000年大選的結(jié)局,實際上是“法律承認的選舉結(jié)果”違背了“按人人平等的原則測定的民意”。也就是說,在衡量2000年美國大選結(jié)果的時候,“正當性”標準的兩大內(nèi)容,即法律與民意,相互之間發(fā)生了沖突。這是制度設計上的弊漏的表現(xiàn),是在制度設計中應當盡量避免,在制度改革中應當盡量消除的現(xiàn)象。
在這樣做的時候,我們實際上也是在遵從一個無可抗拒的心理現(xiàn)象,即人們對人人平等理想的普遍追求。
讓我們再追問一下,人類為什么會存在這樣的一種心理?為什么,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能把更多的選舉人票判給布什,也能使布什合法地上臺,卻無法使人們(包括布什本人及其支持者)忽略或忘記布什的選民票少于戈爾這一事實?為什么,在這個選舉年中所發(fā)生的無數(shù)法律、政治與社會的現(xiàn)象中,唯獨這毫無法律地位的全國選民票最叫那么多人耿耿于懷?從人類心理上來說,這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
人與人之間總有利益的沖突。在沖突中,人有利己的本能,億萬年的物競天擇使然。真正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個體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而且還會因基因突變而繼續(xù)個別地出現(xiàn)。但是這類個體及其基因在自然競爭中生存繁衍的機會自然少于合理利己的個體及其基因。于是,在競爭淘汰億萬年之后的今天,絕大多數(shù)的動物與人類個體都遺傳了利己的本能。
但是,人與人之間也有共同利益。兩個人分工合作,所得利益大于兩人單干各自所得的利益之和。于是人類組成社會,分工合作,以便每個人都能獲得更大的利益。于是有這樣的問題:如何解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以捕魚為例:如果張三與李四單干,可以各抓10條;如果兩人合作,可共抓30條。利己的張三要占有所有的30條魚,利己的李四則要自己全得。應該如何分配?
人們發(fā)現(xiàn),在這類情況下,最實用的原則是公平。每人15條魚,雙方都不覺得吃虧,于是雙方都愿意繼續(xù)合作,于是雙方都可以多吃魚。
在人類以至動物的漫長的進化歷史中,一定出現(xiàn)過許多追求“霸道”者。這些人或猿或其他個體堅持要比合作者多得一份利益。霸道者容易失去合作者,于是他們生存并繁衍后代的機率就比那些滿足于“平等”者少許多。他們的基因,包括“霸道”的基因,就比較難以傳種接代。于是,在今天的人群中,大多數(shù)人并不一味霸道。
在人類進化史上,也一定出現(xiàn)過許多“謙讓”者。這些人或猿或其他個體不在乎比合作者少得一份利益。在缺衣少食的環(huán)境中,一再謙讓者不但會多受饑寒,獲得配偶的機會也少,于是他們生存并繁衍后代的機率就比那些追求“平等”者少許多。他們的基因,包括“謙讓”的基因,就比較難以傳種接代。于是,在今天的人群中,大多數(shù)人并不一味謙讓。
就是說,在為更大個人利益而合作的社會活動中,“人人平等”是各方權(quán)益的最佳平衡點,實施這一原則最有利于維系合作與社會的動態(tài)穩(wěn)定,從而求得社會成員的最大利益。在低等動物、古猿以至人類進化的早期,絕大多數(shù)的個體未必懂得這個因果關(guān)系。是物競天擇的自然進化過程使那些盲目追求平等的基因得以生存繁衍至今。[26]
于是,在今天,不管在哪個民族或文化中,人人平等都是一個基本的追求。
但是,關(guān)于“人人平等”的具體、精細的含義,在許多西方學者的筆下或政治家的口中還存在許多模糊、籠統(tǒng)、歧義及自相矛盾之處。為了給分析各國選舉制度提供一個較為清晰的衡量標尺,本文試圖給選舉制度中的“人人平等”概念做一個盡可能明確的定義。
這個定義將包含兩方面的內(nèi)容,即“人人票力平等”與“人人勝機平等”。為敘述方便我們把每個方面再細分成兩步來談。
3.1人人有投票權(quán)
首先,人人平等意味著所有成年公民都應有投票權(quán)(人人有投票權(quán))。
雖然美國《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簽署宣言的卻是清一色的白種男人紳士。他們所用的英文詞“人”不是無性別區(qū)分的person或people,而是專指“男人”的men.而且,他們心目中的男人中也絕不包括黑人。在選舉實踐中,各州又普遍對投票權(quán)加上了財產(chǎn)、識字能力的限制。所以,所謂“人人生而平等”,在當時實際上是“白種有產(chǎn)識字男人生而平等”,而婦女(包括白人婦女)、有色人種、窮人、文盲都沒有投票權(quán)。這種不公平使得當時美國各級政府的正當度大打折扣。
在“人人平等”的理念的指導下,這兩個多世紀來,美國一代又一代的有識之士為實現(xiàn)“人人有投票權(quán)”進行了艱苦的努力,逐步取消了對投票權(quán)的財產(chǎn)、種族、性別和識字能力的要求,并在二十世紀六十、七十年代(也就是美國立國以后近兩百年的時候)終于基本實現(xiàn)了成年公民人人有投票權(quán)。
3.2人人票力平等
更確切地說,人人平等意味著所有公民投下的選票效力應當盡可能平等(人人票力平等)。
讓我們用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原則的重要性。假設,在一個有一億人口的國家里,雖然人人有投票權(quán),但我們把某一個“特殊公民”所投的那票當一億票算,而把所有其他公民所投的每一票當一票算。那么,即使那99,999,999個“普通公民”百分之百參與投票并百分之百意見一致,也可能被那一個“特殊公民”所否決,而那個“特殊公民”的意見即使沒有任何他人的支持也可以過半數(shù)而通過。如此表達的“民意”就不是真正的民意,如此產(chǎn)生的政府和政策的正當度就接近于零。
這就是說,支撐一個政府的正當性的民意,應該是在“投票效力人人平等”(“票力平等”)的原則下表述的民意。如果民意的表述過程與規(guī)則(也就是選舉的過程與規(guī)則)背離了這個原則,那么就必然降低所產(chǎn)生的政府的民意度,于是也就打擊其正當度。
美國人在討論選舉制度時,常常會使用一個成語“Oneperson,onevote”,可翻譯為“一人一票”。[27]仔細想來,一人一票的對立面是:有人一票、有人兩票;或者是有人一票,有人半票;也就是“投票效力不平等”(“票力不平”)的狀況。換句話說,所謂“一人一票”的原則,實際上就是“票力平等”的原則??上В恍┟绹?,包括一些把“一人一票”常掛嘴邊的人們,卻對“一人一票”作粗糙浮淺的理解。他們以為,每個選民手里有一張票,可以投一張票,就算“一人一票”了,雖然投票以后每張票的票力可能非常不一樣。
粗粗一看,“票力平等”的道理似乎非常淺顯,應當嚴格遵循,也應當容易遵循。其實不然。在當今世界各國的選舉制度中,真正做到徹底的票力平等的,幾乎一個也沒有。
美國聯(lián)邦眾議員是由各州選派的。各州選派的眾議員的人數(shù)是按照每州的人口多寡,按每3萬人選派一個議員的比例計算的。美國憲法規(guī)定,在為此而計算每州人口的時候,每個“自由人”(freePerson)算一個人,每個“其他人”(otherPerson)卻只算五分之三個人。[28]根據(jù)當時人口組成的實際情況,“自由人”幾乎全是白人,而“其他人”就是黑人奴隸。把一個黑人不當作一個人,而當作五分之三的人,這不是明目張膽地違犯一人一票、票力平等的原則嗎?
其實,美國憲法中此條的實際意圖比文字表面的不公更為嚴重、更為丑惡。當時南方各州普遍、完全地剝奪黑人奴隸的投票權(quán),也就是說,黑人的實際投票權(quán)為零。憲法關(guān)于“五分之三”的規(guī)定并不是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給黑人以五分之三的投票權(quán)。憲法中此條的真正目的,是要在繼續(xù)完全剝奪南方黑人投票權(quán)的同時,增加代表南方各州的聯(lián)邦議員人數(shù)和總統(tǒng)選舉人人數(shù)。換言之,此條的目的,是要借用根本沒有投票權(quán)的黑人奴隸的名額,來使南方白人奴隸主的票力強于北方選民的票力![29]
憲法的上述規(guī)定實施了差不多七十年。南北戰(zhàn)爭結(jié)束以后不久,于1868年生效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30]但是,票力不平的弊病還存在于美國選舉制度的其他方面。有關(guān)的例子,我在以后專文討論美國選舉制度的具體弊病的時候還會詳細介紹。
在這些文章中,我將提出,不僅是美國,而且在其他各國的現(xiàn)行的選舉制度中,都或多或少繼續(xù)存在票力不平的問題。
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可能有三個:一、西方有許多人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票力不平的危害性;二、有許多人還沒有認識到某些制度會造成票力不平;三、由于組織技術(shù)、組織成本上的障礙,人們往往不得不采納那些隱含票力不平的制度。
4.1人人有被選舉權(quán)
人人平等還意味著所有公民都應有被選舉權(quán)(人人有被選權(quán))。
任何選舉都包含著選舉與被選舉這兩個方面。單有選民票力的平等,還不能保證選舉的公平,也就不能保證選舉產(chǎn)生的政府的完全的正當性。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一個國家里只有一個公民擁有被選舉權(quán),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沒有這個權(quán)利,那么,選舉尚未開始就已知道結(jié)果。雖然公民人人票力平等,如此表達的“民意”仍然不是真正的民意,如此產(chǎn)生的政府的正當度也成問題。
在一個理想的制度下,不應該對公民的候選、參選資格加以任何限制。而應當讓所有希望擔任領導人的公民都有機會自由地參與競爭,從而讓選民可以從盡可能多的候選人中進行挑選。
但是,在歷史上,許多人,包括美國的一些開國者們,未能清楚地理解以上的道理。于是,他們?yōu)榱恕斑x出最優(yōu)秀的人當總統(tǒng)”而在制度上對候選人資格做了一些限制。
例如,開國者們認為,擔任國家領導人需要許多經(jīng)驗。而只有三十五歲以上的人才能擁有足夠的經(jīng)驗。于是,他們在美國憲法中規(guī)定,只有年滿三十五歲以上的公民才能擔任總統(tǒng)。[31]
為了保證美國總統(tǒng)對美國的絕對忠誠,憲法還規(guī)定,總統(tǒng)必須是“天生”的美國公民,即必須是在出生時就具有公民身份的人,而不能是“歸化”的美國公民,即出生時是外國公民,以后通過移民而成為美國公民的人。但是,“歸化”的公民仍然有資格擔任除總統(tǒng)以外的其他各種政府職務。憲法還規(guī)定,只有事實上在美國領土上居住滿十四年的人才有資格擔任美國總統(tǒng)。這樣就阻止了那些長期居住國外,因而可能對美國不夠忠誠的人成為美國元首。
為了保證行政機構(gòu)具有較廣泛的代表性,美國憲法還規(guī)定總統(tǒng)與副總統(tǒng)候選人必須是來自兩個不同的州。
除了聯(lián)邦法律對總統(tǒng)候選人資格的上述限制,美國許多州的州法對本州領導人或代表本州的聯(lián)邦領導人的資格也做了某些限制。例如,各州法律普遍規(guī)定,本州領導人或本州派出的聯(lián)邦議員都必須是本州州民。
這些對候選人資格的限制,與美國憲法通過時的十八世紀末的技術(shù)、經(jīng)濟、政治環(huán)境有關(guān)。獨立戰(zhàn)爭期間,北美的保(英)皇黨(loyalists)站在英國軍隊一邊,與以華盛頓為代表的“愛(美)國者”(patriots)互相攻擊殘殺。領導人是否忠于美國,是一件性命攸關(guān)的大事。當時,由十三個殖民地脫胎而成的十三個州的州權(quán)意識強烈,各州自認是各自獨立的國家,因而,本州或本州派出的領導人是否忠于本州,也是一件性命攸關(guān)的大事。同時,十三個殖民地之間交通與信息傳通都極為不便,候選人對自己的宣傳與大眾媒體的報道在質(zhì)與量上都極為有限,于是選民們對候選人的了解也極為有限。如果沒有法律上的限制,選民們有可能誤把經(jīng)驗不足,能力有限,或?qū)γ绹恢艺\的人選上領導崗位。
兩百多年過去了,美國的政治、技術(shù)、經(jīng)濟、交通、信息傳播環(huán)境都已發(fā)生了極大的變化。媒體報道與選舉宣傳的發(fā)展,使得關(guān)于候選人的情況能迅速、大量地傳達于公眾。今天的選民,有充分的條件對候選人的經(jīng)驗、能力、忠誠度做出自己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繼續(xù)用法律條文(如關(guān)于三十五歲的限制)來剝奪某些公民的候選資格,實際上也就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quán)。在今天的條件下,這類限制顯得不合理。但是,由于制度的慣性,這些顯得不合理的限制繼續(xù)存在于美國的法律條文中。
不過,與世界上其他許多國家的選舉制度相比,美國法律中對候選人資格的限制并不嚴苛。在性別、種族、宗教、教育程度、財產(chǎn)多寡、家庭出身、政治觀點、政黨黨員身份、出生地域、本人“成分”、職業(yè)等等各個方面,美國法律對候選人資格沒有任何限制。
關(guān)于年齡,美國法律規(guī)定三十五歲以下的人不得擔任總統(tǒng)?;仡櫭绹鴼v史,肯尼迪(JohnF.Kennedy,1917-1963)是在任期間最年輕的總統(tǒng)。但他于1961年初宣誓就任時,也已43歲,已超過法定年齡八歲有余。看來,即使允許35歲以下的人參與競選,他們通常也沒有足夠的經(jīng)歷與聲望來贏得當選所需的選票。三十五歲的限制形同虛設。
此外,美國法律對總統(tǒng)以外的政府職務一般不加任何年齡限制,只要年滿十八歲(因而具有公民身份)即可。
關(guān)于居住地,美國法律只規(guī)定在美國領土上居住不滿十四年的人不得擔任總統(tǒng),其實,即使允許這種人競選,他們通常也沒有足夠的地方人脈與政治基地來贏得當選所需的政治支持與財力資助。而且,美國法律對總統(tǒng)以外的任何政府部門的任何職務均未加任何類似的限制。
換言之,美國現(xiàn)行法律中關(guān)于候選人資格的限制,由于本身比較寬松,因而未造成實際上的明顯嚴重的不公。在現(xiàn)代的環(huán)境下,這些古老的限制更像是“多此一舉”式的法律累贅,是選舉制度中的一種比較能夠忍受的弊病。
4.2人人勝機平等
但是,人人有權(quán)參與競選,并不意味著人人都有平等的當選機會。
而人人平等的更為精確的含義是:所有合格公民的被選機會盡可能平等(人人當選機會平等)。
影響某人的當選機會的因素可分為三種。其中第一、第二種因素是應有的因素,而第三種因素是不應有的因素。當不應有的第三種因素實際上成了決定性因素的時候,就形成了候選人當選機會不平等的狀況。
以下我們詳細討論這三種因素。
第一種是“標準因素”,即理智、負責的選民應當以之為投票標準的那些因素。這種因素又可細分為兩部分,一是候選人的政治理念與政策主張,二是該候選人用以實現(xiàn)自己的理念與主張的政治能量與行政能力。候選人與候選人之間,理念、主張?zhí)觳畹貏e,能量、能力高低不一。在理想的狀態(tài)下,我們希望當選者的理念、主張最符合最廣大的人民的最長遠利益,也希望當選者擁有最大的能量、能力來實行其理念、主張。換言之,當不同的候選人擁有不同的“標準因素”時,我們不應要求他們的選舉結(jié)果均等。相反,我們希望結(jié)果不等,即在兩項標準上表現(xiàn)最佳的候選人當選。
第二種是“預測因素”。這種因素本身不應該成為理智、負責的選民投票的標準,但卻可以被用以預測候選人在“標準因素”上的表現(xiàn)。
例如,一個候選人的年齡、健康狀況本身不應該成為選民投票時取舍的標準,因為年紀、健康狀況與一個領導人的政治理念、政策主張、政治能量與行政能力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百分之百對應的聯(lián)系。古今中外的領導人中,有年輕而有為者,有年老而有為者,有年輕而昏庸者,有年老而昏庸者,有健康而有為者,有多病而有為者,有健康而昏庸者,亦有多病而昏庸者。但是,年齡、健康狀況與理念、主張、能量、能力之間又具有相當大的關(guān)聯(lián),選民理應用以預測候選人當選后的表現(xiàn),并用這個預測幫助決定自己的投票。例如,對一個年僅二十歲的候選人,選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其生活閱歷太淺,對各個階層、各個年齡的人群的利益與需求了解太少,因而其政策主張很少可能真正符合最大多數(shù)人民的利益,因而決定投別人的票。對一個年過九旬、體弱多病的候選人,選民們也完全有理由認為此人已沒有精力來管理國家或地方的大事,而決定把票投給較為年輕、較為健康的候選人。
除了年齡、健康外,還有許多類似的因素,如候選人所受的教育程度,過去的經(jīng)歷,政績,功勛,聲譽,等等等等。我們稱這些因素為“預測因素”。我們希望,任何一項預測因素都不應該成為決定某候選人當選與否的唯一因素,但所有的預測因素都應該被選民們充分利用來預測每一位候選人在標準因素上的表現(xiàn),從而實現(xiàn)“知理民主”的理想境界:全體公民在充分、全面、平衡的信息的基礎上,通過辯論、討論、投票的方式進行集體決策,理智地挑選國家或地方政府的領導人。[32]
與關(guān)于“標準因素”的情形相仿,當不同的候選人擁有不同的“預測因素”時,我們不應企求他們的選舉結(jié)果均等,而應期待結(jié)果不等,即期望在各項主要預測標準上總體表現(xiàn)最佳的候選人當選。
第三種是“無關(guān)因素”。在理想的狀況下,這類因素不僅不應該被選民用作決定選票的標準,而且不應該被用作預測的手段。例如,候選人個人財產(chǎn)的多寡,候選人的家族或支持者的財產(chǎn)的多寡,或他們投入選戰(zhàn)的資金的多寡,等等,都不應該被選民用作決定投票的標準,也不應被選民用以預測候選人當選后的表現(xiàn)。但是,在各國的選舉實踐中,有些理應“無關(guān)”的因素卻會影響(甚至是極大地影響)選舉的實際結(jié)果。
例如,近二十年來,美國的政治家、候選人、學者、新聞界普遍認為,在美國的各級選舉中,決定選戰(zhàn)勝負的最大因素是資金。隨著人口的增加,人們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對政治的興趣下降,候選人與選民之間傳統(tǒng)的、低費用的溝通手段如演講會、政治集會等已失去了其昔日的效率?,F(xiàn)代的選戰(zhàn)必須通過現(xiàn)代的傳播手段來進行。而這些手段,特別是威力強大的電視廣告,制作與的費用都極為昂貴。于是,錢多的候選人由于擁有了有效的宣傳手段而握有勝算,而沒錢或錢少的候選人往往希望渺茫。[33]
這樣,為了贏得下屆選舉,美國的許多政治家包括歷屆總統(tǒng)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以募款,利用職權(quán)去討好富人和大公司,而用于政務與普通選民事務的時間反被擠占。為此,許多富有正義感與責任感的政治家們深表歉疚與屈辱。
這種狀況在許多民眾中間造成了美國政府是“富人政府”的印象,使得各級政府以至整個政權(quán)體系的正當度大打折扣。
在2000年總統(tǒng)選舉中,共和黨人麥肯(JohnMcCain)和人布萊德利(BillBradley)紛紛打出了改革美國選舉制度的口號,就是針對這種金錢政治而來。這兩位候選人在2000年春兩黨黨內(nèi)的初選中分別獲得第二位的選票,說明美國選舉中的金錢政治已被相當多的選民所深惡痛絕。[34]
我們所說的“當選機會不平等”,就是特指這樣的一種狀況:理應靠邊站的因素成了決定性因素。這種狀況違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則,打擊了當選的領導人及政府的正當性,是在制定制度時應當盡力避免的。
除了金錢財力之外,還有其他許多理應無關(guān)但事實上有關(guān)的“第三種”因素,如候選人的家族背景、家庭出生、性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等等。1960年,作為愛爾蘭移民后裔,身為天主教徒的肯尼迪當選為總統(tǒng),打破了此前美國總統(tǒng)都是基督教徒的不成文傳統(tǒng)。美國政治中歷來不太強調(diào)候選人家族出身的貴賤,各級政府領導人包括總統(tǒng)中不乏出身微賤者,最近的如克林頓總統(tǒng)就是一例。最近這二十年來,美國許多婦女、少數(shù)族裔的政治家贏得選舉而成為各級政府的領導人,其中包括大州州長、大州派出的聯(lián)邦議員、大城市的市長。這些例子都說明,在當選機會平等這一方面,美國選舉制度雖然存在缺點,但它在總的趨勢上也是在不斷地進步。
5.結(jié)語
“正當性”概念有兩個中心內(nèi)容:合法與合民意。本文試圖厘清其中的“合民意”概念。本文提出,“合民意”的一個中心內(nèi)容是“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又包含著兩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人人票力平等,二是人人勝機平等。
把概念和標準盡量說清楚,只是建議主張性(normativeandprescriptive)工作的第一步。概念與標準的價值只有在實際使用中才能顯現(xiàn)出來。在后續(xù)的工作中,我將使用這些概念與標準來分析衡量美國的選舉制度。
注釋:
[1]參見王希:〈2000年美國總統(tǒng)大選述評〉,《美國研究》2001年第1期。
[2]趙心樹:〈合法與合法的困惑——并論正當、資格及其他〉,載于網(wǎng)刊《世紀中國·觀察與思考》,2001年10月26日上網(wǎng):http:///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10/0110261012.htm.在此文基礎上修改發(fā)展而成的〈“正當”、“資格”、“合法”概念的細釋與冠名〉一文已被《香港社會科學學報》接受,將于近期發(fā)表。
[3]關(guān)于“概念細釋”對于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的重要性,見StevenH.Chaffee:Explication,NewburyPark,CA:Sage,1991.
[4]見王希:〈2000年美國總統(tǒng)大選述評〉,《美國研究》2001年第1期。
[5]即551-479BC.關(guān)于“零前”的概念,見趙心樹:〈2000究竟屬于舊千年還是新千年?——松脫基督的束縛,建立真正的公元〉,載于網(wǎng)刊《世紀中國·觀察與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01/0101121007.htm.在此文基礎上擴充發(fā)展而成的〈離開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東大學)《文史哲》接受發(fā)表。
[6](朱熹注):《論語集注·季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70頁。
[7]《論語·衛(wèi)靈公》。
[8]杜甫:《茅屋為秋風所破歌》,載于傅庚生著:《杜詩散繹》,西安:東風文藝出版社,1963年3月第1版,第23頁。
[9]即551-479BC.關(guān)于“零前”的概念,見趙心樹:〈2000究竟屬于舊千年還是新千年?——松脫基督的束縛,建立真正的公元〉,載于網(wǎng)刊《世紀中國·觀察與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01/0101121007.htm.在此文基礎上擴充發(fā)展而成的〈離開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東大學)《文史哲》接受發(fā)表。
[10]陳浩注:《禮記·禮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120頁。
[11]韓愈:《送孟東野序》,載于王力主編:《古代漢語·下冊·第一分冊》,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10月第1版,第961頁。
[12]見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8月出版的《辭?!?979年版縮印本》第1330頁。
[13]即551-479BC.關(guān)于“零前”的概念,見趙心樹:〈2000究竟屬于舊千年還是新千年?——松脫基督的束縛,建立真正的公元〉,載于網(wǎng)刊《世紀中國·觀察與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01/0101121007.htm.在此文基礎上擴充發(fā)展而成的〈離開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東大學)《文史哲》接受發(fā)表。
[14]即372-289BC.關(guān)于“零前”的概念,見趙心樹:〈2000究竟屬于舊千年還是新千年?——松脫基督的束縛,建立真正的公元〉,載于網(wǎng)刊《世紀中國·觀察與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01/0101121007.htm.在此文基礎上擴充發(fā)展而成的〈離開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東大學)《文史哲》接受發(fā)表。
[15](朱熹注):《論語集注·顏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53頁。(朱熹注):《孟子·離婁章句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65頁。
[16](朱熹注):《孟子·卷十四·盡心章句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111頁。
[17]馮友蘭:〈再論孔子-論孔子關(guān)于“仁”的思想〉,《哲學研究》1961年第5期,收入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論文二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參見鄭家棟著:《斷裂中的傳統(tǒng):信念與理性之間》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57-361頁。
[18]MaryBethNorton,DavidM.Katzman,PaulD.Escott,HowardP.Chudacoff,ThomasG.Paterson,WilliamM.Tuttle,Jr.:APeopleandANation:AHistoryoftheUnitedStates,4thEd.,Vol.II.:Since1865,Boston:HoughtonMifflin,1994,pp.A7-A8.
[19]DanielRoselle:AWorldHistory:ACulturalApproach,Boston:GinnandCompanny,1966,p.317.
[20]DanielRoselle:AWorldHistory:ACulturalApproach,Boston:GinnandCompanny,1966,p.375.
[21]JohnLocke:TwoTreatisesofGovernment:ACriticalEditionwithanIntroductionandApparatusCriticusbyPeterLaslett,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60(reprintwithamendments,1963)。又見DanielRoselle:AWorldHistory:ACulturalApproach,Boston:GinnandCompanny,1966,p.375.
[22]DanielRoselle:AWorldHistory:ACulturalApproach,Boston:GinnandCompanny,1966,pp.399-400.
[23]見TerenceBallandRichardDagger:PoliticalIdeologiesandtheDemocraticIdeal,NewYork:HarperCollins,1991,pp.56-61.
[24]DanielRoselle:AWorldHistory:ACulturalApproach,Boston:GinnandCompanny,1966,pp.404.
[25]參見DavidW.AbbottandJamesP.Levine:TheWrongWinner:TheComingDebacleintheElectoralCollege,NewYork:Praeger,1991.
[26]參見道金斯:《自私的基因》。北京:科學出版社,1981年第1版。盧云中、張岱云譯自英文RichardDawkins:TheSelfishGene,OxfordUniversityPress,1977,reprinted.
[27]參見M.L.Balinski,F(xiàn)airRepresentation:MeetingtheIdealofOneMan,OneVote.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82.又見MarjorieSpruillWheeler(Ed.):OneWoman,OneVote:RediscoveringtheWomanSuffrageMovement.Troutdale,OR:NewSagePress,1995.
[28]見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ArticleI,Section2
[29]參見王希:〈2000年美國總統(tǒng)大選述評〉,《美國研究》2001年第1期。
[30]見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AmendmentXIV(1868),Section2.
[31]見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ArticleII,Section1.
[32]關(guān)于“知理的民主”這一概念,參見臧海群:〈決策、傳播、中國——訪北卡羅來納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趙心樹博士〉,載于復旦大學主編的《新聞大學》2001年秋季號,總第69期,第20-25頁;網(wǎng)上版見http:///gb/node2/node26108/node30205/node73134/userobject15ai732888.html.又見趙心樹:〈知理的民主,還是盲情的媒主?〉載于李希光、趙心樹:《媒體的力量》,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網(wǎng)上版見《清華大學國際傳播研究中心網(wǎng)站》。
[33]見王希:〈2000年美國總統(tǒng)大選述評〉,《美國研究》2001年第1期。
[34]見RonaldBrownstein:“StageIsSetforTumultuousNovemberMatchup.BothCandidatesFaceChallengesonIssuesthatFueledMcCain‘sandBradley’sInsurgentCampaigns.(Bush,GoreNeedtoTapVastPoolofCentristVoters)”LosAngelesTimes,March9,2000pA-1.又見MateaGold:“FormerSenatorTellsSupportersThat‘EverythingWeFoughtforStillLives’AfterBruisingPrimaryBattlewithGore.HeEncouragesThemtoBacktheVicePresident.(StressingUnity,BradleyReleasesHisDelegates)”,LosAngelesTimes,August15,2000,p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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