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利益不能損害論文

時間:2022-07-23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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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利益不能損害論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否適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前簽發(fā)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作出了明確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保監(jiān)會有關負責人認為該《答復》有利于減少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理解分歧和法律糾紛,有利于法律環(huán)境變更后新舊銜接與平穩(wěn)過渡,對保護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筆者以為該《答復》有值得商榷之處,理由如下:

一、違反了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的范圍,《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梢娯熑伪kU的保險標的是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據此《答復》,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賠償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從而產生了在責任保險賠償中采用“二元制”法律標準來處理對第三者賠償責任的“奇特現象”,違反了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也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二、違反了廢法不再適用的原則。廢法不再適用,這是任何一個法制國家應當遵循的。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廢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創(chuàng)造性”地指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該《答復》有兩點不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居然為格式合同設置廢法仍然適用原則,其實質是在維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其后果是嚴重地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保險人就可以據此“尚方寶劍”來糊弄被保險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既然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不是強制執(zhí)行標準,而是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國家審判機關以答復的形式為保險人開創(chuàng)了責任保險可以不依據法律來作為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河”,實屬“創(chuàng)舉”,為責任保險設置了新的保險標的,即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以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來履行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再是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從而全面否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賠償請求權。

通過以上分析,既然該《答復》不合法理,保險人就應當嚴格按照現行法律來處理保險理賠事項。但依據大數法則,由于法律的變化,使得保險人承擔了過多的風險,有可能影響到其穩(wěn)健經營,對此保險人可以向所有投保的被保險人告知這一情況,要求被保險人補繳保險費,在被保險人不愿補繳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來防范風險,而切不可采用《答復》來承擔應盡的賠償責任。而對于今年5月1日后,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前發(fā)生的事故,保險人仍應按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