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勞動心得體會范文
時間:2023-03-25 16: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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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人事部、國家體委《關(guān)于印發(fā)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規(guī)定:“運動員退役后,改按新調(diào)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zhí)行,原則上按調(diào)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并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其中,獲得世界比賽冠軍運動員退役后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體育基礎(chǔ)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水平。”根據(jù)上述原則,結(jié)合我市實際情況,對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評定工資的有關(guān)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1993年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范圍的運動員以及1993年以后入隊的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后,均按本通知重新評定工資。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時,個人檔案中應附由市體委蓋章的《運動成績登記表》(表式略)。
二、運動員退役后,分配到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工作的,按以下辦法評定工資:
1.運齡滿三年以上的運動員,其職務(崗位、技術(shù)等級、等級,以下簡稱職務),工資可比同類人員高定2檔;對獲得亞運會、全運會冠軍和非奧運會項目世界前三名的運動員,其職務工資可比同類人員高定3檔;對獲得奧運會和奧運會項目世界前三名的運動員,其職務工資可比同類人員高定4檔。
2.評定職務工資時,職務工資已到所任職務工資標準最高一檔的,可按該工資標準最高一檔與下一檔的差額增加。
3.運動員的成績津貼(不含世界冠軍),按不同比例予以保留。保留津貼,在以后增加工資時,按增資的半個檔(級)差予以沖銷,沖銷不完的繼續(xù)保留。
(1)成績津貼189元及其以下的,保留30%;
(2)成績津貼190元至279元的,保留40%;
(3)成績津貼280元至359元的,保留50%;
(4)成績津貼360元至600元的,保留60%。
4.對于奧運會冠軍和奧運會項目世界冠軍,按上述辦法評定工資后,若其原體育津貼(體育基礎(chǔ)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下同)比所評定的工資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對于非奧運會項目冠軍,按上述辦法評定工資后,若其原體育津貼比所評定的工資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對于非奧運會項目冠軍,按上述辦法評定工資后,若其原體育津貼比所評定的工資高,高出部分保留80%。保留津貼不予沖銷。
三、退役運動員分配到企業(yè)工作的,執(zhí)行企業(yè)的工資制度,其工資待遇由調(diào)入企業(yè)重新確定。重新確定的原則,按其新任的工作崗位(職務),參考本人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合理確定。對于獲得世界冠軍的,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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