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書記員在基層法院的職責
時間:2022-07-18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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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干部隊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書記員制度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內(nèi)容,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形勢下,加強書記員規(guī)范化管理,對于人民法院嚴肅執(zhí)法,提高審判效率,確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所稱的人民法院書記員,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機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的審判業(yè)務輔助人員,但現(xiàn)實中書記員卻處于很尷尬的地位。
一、理論上法院書記員的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這一條文用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了法院書記員的職責和作用。
再根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的規(guī)定,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二、現(xiàn)實中基層法院書記員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很模糊,什么叫“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在有些人看來,書記員就是法官的“秘書”,法官叫你做什么你就要做什么,要你怎么做你就要怎么做;在有些人看來書記員是法院工作中最不被人瞧得起的一類人,缺乏工作的獨立性,只能附屬于法官;……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五款又規(guī)定:“完成法官交辦的其它事務性工作”,這又在理論給法院的法官提供了讓書記員完成本不屬于他的事情。我認為在法律法規(guī)中加上一條概括條款無可厚非,這是為了法律在更大范圍上起到教育和懲罰作用,但在規(guī)定書記員的職責時也加上這樣一條我覺得欠妥,換句話說,法官交待的事情都可以讓你書記員來完成;不是法官和書記員的職責,但因為沒有其他人來完成,一樣可以叫書記員來完成。基層法院法官少,書記員少,其他從事事務性的人員就更少了,致使大量的本不應該由書記員做的工作“理所當然”的就成了書記員的事情。內(nèi)勤、打字員、信息宣傳員的事情都由書記員兼任了,一個典型的“勤雜工”,任勞任怨。
三、改變這一現(xiàn)狀的措施
(一)從立法上明確書記員的職責,合理運作,確保工作效率
書記員職責不明,干多干少、干好干壞,無統(tǒng)一的明確考核標準,這樣不利于調動書記員工作的積極性,應當在立法上有所改變?!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書記員的職責劃分不具體,不明確,概念很模糊,建議刪除《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
(二)增加基層法院書記員和其他從事事務性工作人員的人數(shù)
書記員在現(xiàn)實中之所以成為了“勤雜工”,原因之一就是從事各種分工工作的人數(shù)太少,如果可以增加打字員、文秘及其他人員,各司其職,書記員就可以全心投入到自己的本職工作中去。
(三)書記員要正確對待自己的工作
每個書記員都不應妄自菲薄,正確對待自己的工作,在認真完成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學習法律文化知識,早日通過司法考試,確保專業(yè)化水平。
別人的不重視,讓書記員失去了許多工作上的熱情,書記員是法官的左右手,所從事的工作不容忽視,希望今后這樣的局面有所改善,明確定位書記員的職責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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