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市容規(guī)定制度
時間:2022-11-05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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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環(huán)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心城區(qū)各街道和楊家埠鎮(zhèn)。各縣區(qū)、建制鎮(zhèn)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貿大街、人民路、勞動路、紅旗路、威萊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銅路、龍溪北路、鳳凰路、陵陽路。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設計、建造,應講究建筑藝術,注重城市美學和城市景觀,其造型、裝飾等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禁止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五條現有建筑物、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和其他外部設施應當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屬板類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貼面磚、石材類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質類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條主要道路臨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樓陽臺、窗臺、平臺、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掛臺、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過護欄高度。
陽臺外不得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七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面應保持完好、整潔,不得擅自書寫、張貼標語及廣告性文字。危險、破損的建筑物、構筑物應及時拆除或整修;經批準的臨時建筑使用期滿后應及時拆除。
第八條城市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暢,便于通行。路面出現破損等情況,應在規(guī)定限期內修復。無障礙設施應保持完好。各種地下管網井蓋應保持齊備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應定期清撈、疏通。
第九條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散體、流體物品的應采取密閉或覆蓋措施,運輸途中不得有飛揚、撒落、滴漏現象。
第十條人行道板應鋪筑平整、牢固,彩板應色彩均勻、和諧,線條和圖案清晰;道路隔離護欄等設施設置整齊、規(guī)范,出現缺失、變形或損壞,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定期沖洗,減少揚塵。主要道路路面的果皮、紙屑、煙蒂、痰跡等廢棄物的控制指標,應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按照《**中心城區(qū)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施工中的廢棄物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清運;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漿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外墻空調室外機安裝,不得破壞建筑物立面,空調室外機支架應采用耐銹性材料,安裝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米,并保持其外觀清潔;空調冷凝水應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四條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裝外挑式防護柵欄,防盜窗安裝時不得超過窗臺外沿,其式樣不得影響建筑景觀和整體要求,顏色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銹蝕、變色、陳舊、破損的防盜窗要及時油漆或維修更換。
第十五條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采用花窗透景圍墻、半透景圍墻或者綠籬、花壇、柵欄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六條遮陽(雨)篷的設置按照《**市中心城區(qū)臨街遮陽(雨)篷設置規(guī)定》執(zhí)行。
沿街商店不得跨越店門經營。
第十七條機動車應停在指定的車輛停放泊位,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停放點劃定的停放區(qū)域有序停放。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公共場地上施劃車輛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車輛清洗場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不得影響周圍環(huán)境與交通。場地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污水處理設施和泥沙沉淀設施,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網,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huán)境整潔。
第十九條在城市橋梁、道路兩側的欄桿、路燈桿、電線桿、透景柵欄和臨街建筑立面上不得擅自設置條幅、布幔、彩旗、氣拱門和氣球等宣傳物品。在公共汽車及其他交通車輛車身設置的廣告不得覆蓋整個車體立面,畫面應美觀大方。
第二十條條幅、布幔、彩旗、氣拱門和氣球等戶外廣告,應當按批準的時限、地點和空間設置。設置期間設置者應加強巡查、整修,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牌、宣傳畫欄、招貼欄、讀報欄等設置應經批準,位置應適當,造型規(guī)格應與街景協(xié)調,并保持整潔;有破損、脫落、變色、銹蝕的,應及時修復或拆除,燈光等附屬設施保持完好。
戶外廣告不得與交通標志相混淆,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防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二條沿街店面店牌(店招)的設置規(guī)格應與店面整體結構相協(xié)調,一個店面一般設置一個店牌(店招)。店牌設置可能影響周圍其他用戶的,應該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三條店牌名稱及各種廣告的文字使用應正確、規(guī)范;文字缺損的,應及時恢復。
第二十四條城市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路名牌、道路指引標志、公交站亭等城市交通設施,設置在地面的郵政、各類通信(傳媒)設施,以及各類市政公用設施應設置規(guī)范、標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潔;架空線纜和桿架無廢棄、多余線纜纏繞、懸掛。
道路兩側路燈的高度、間距、懸挑長度、照度等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
第二十五條道路兩側果殼箱、垃圾收集點等環(huán)衛(wèi)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有缺損的,應及時修復。主要道路兩側禁止設置垃圾桶。
公共廁所應合理布局,標志明顯,保持內外整潔、完好。主要道路和景觀區(qū)域內的公共廁所設施等級應達到一類水平,其他地區(qū)不低于二類水平,建筑造型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二十六條車站、碼頭、立交橋、體育館、學校、醫(yī)院、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
經批準在公共場所設置的夜市和早餐點等,應在不影響市容、交通前提下,統(tǒng)籌安排,定時定點經營,保持經營攤點及周圍的整潔衛(wèi)生。
第二十七條在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和行道樹上不得吊掛、晾曬雜物。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古樹名木分別按《**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城市河道、駁岸、河岸景觀通道及河道設施應保持完好。
河道兩岸禁止堆放、傾倒各類廢棄物品;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禁止搭建有損駁岸的構筑物及損毀河岸通道、河道設施。
第三十條河道景觀地帶禁止洗滌、垂釣和用網箱等工具從事捕撈作業(yè)。船只應??吭诠潭ㄎ恢?。廢棄船只不得滯留在河道中。禁航區(qū)域不得有船只通行或滯留。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各成員部門及城市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規(guī)定實施,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應給予指導糾正;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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