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制度

時間:2022-08-20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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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制度

一、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二、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它“合作”投資。

四、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它委托理財?shù)拿x,為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五、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

六、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guān)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guān)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得所謂薪酬。

七、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規(guī)定所列形式,將有關(guān)財物給予特定關(guān)系人。

八、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違紀數(sh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