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制度

時間:2022-07-22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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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6〕31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查,是指對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中央分成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的管理工作。具體稽查工作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委托相關單位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稽查機構)承擔。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情況。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以及以項目形式將資金落實到規(guī)定范圍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情況。包括支出內容和標準、財務核算、結余資金處置等。

(三)項目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監(jiān)理制度等執(zhí)行情況,以及項目權屬管理、檔案管理情況。

(四)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guī)劃設計、施工進度、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

(五)項目后期管護、績效考核等。

第六條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不定期的開展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楣ぷ鞑扇葮I(yè)稽查和外業(yè)稽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也可運用遙感技術、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等手段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

第七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稽查范圍、稽點和稽查項目,委托稽查機構,印發(fā)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實施內業(yè)稽查?;闄C構聽取被稽查單位情況介紹,查閱財務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工程建設資料等,質詢被稽查單位有關人員。

(三)開展外業(yè)稽查。稽查機構實地勘察項目建設地點、規(guī)模、施工進度,抽驗項目工程量和工程質量。隨機走訪農戶,聽取農戶對項目建設的意見。

(四)反饋稽查意見?;闄C構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稽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準確提出稽查意見,并將稽查意見與被稽查單位溝通后,由被稽查單位及相關人員蓋章(簽字)確認。

(五)提交稽查報告?;闄C構根據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認真編制稽查報告,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提交。

(六)稽查工作結果處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稽查報告反映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被稽查單位應積極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條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應遵守行業(yè)自律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槿藛T不得接受被稽查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或為自己、親友及單位謀取私利。

第十條被稽查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暫?;蚩刍負芸?、核減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指標等措施,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分。

(一)虛報項目騙取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未按規(guī)定范圍、用途分配土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guī)定將土地有償使用費落實到項目的;

(四)未按規(guī)定的支出內容和標準使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五)未及時撥付土地有償使用費,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和規(guī)模、調整規(guī)劃設計和項目預算的;

(七)未落實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監(jiān)理制度,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監(jiān)督管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