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新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14: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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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是探新途

那一排排敞開的窯洞,如同一排排思考的機器,而每個窯門上仿佛都刻著“實事求是”……1/3時間在課堂,2/3時間逡巡在革命舊址、社會實踐現(xiàn)場,富有“魅力”的培訓模式一再觸碰學員那根敏感的心弦。

①“舊址”觸動心弦

從棗園教學現(xiàn)場回到學員宿舍,中國農科院副院長屈東玉依然心潮澎湃,整個人還沉浸在幾十年前的火熱氛圍中,一氣寫下好幾篇心得體會:《重讀〈論持久戰(zhàn)〉》、《中國人是“地球村”的優(yōu)秀公民》……第一次接受干部培訓,屈東玉便來到座落于革命圣地延安的中國延安干部學院?!罢鸷场⒏袆?、激動,讓人深思的東西很多?!钡竭^50多個國家、走遍國內幾百個縣的屈東玉坦言,自己第一次距離“實事求是”4個字如此貼近。

打動包括屈東玉在內的眾多學員的“魅力”培訓,不是別的,正是延安干部學院的特色培訓方式。

“作為延安精神的精髓,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延安能夠找到根、找到源,這也是學院開展特色培訓的獨特優(yōu)勢?!睂W院常務副院長郭春和說:“學院正是以這些紅色資源為依托,把培訓重點放在現(xiàn)場教學和社會實踐上,力求在培訓模式上闖出特色,以便學員更好地深刻領悟、踐行‘實事求是’精神的豐厚內涵?!?/p>

作為新時期干部教育培訓路徑的有益探索,中國延安干部學院以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詮釋“實事求是”精神,而廣大學員也秉持這一科學態(tài)度,深刻體味幾十年前由偉人們創(chuàng)造的精神宏著。目前,學院已成功開發(fā)出31門現(xiàn)場專題講授課、26個現(xiàn)場體驗課教學點和21個社會實踐課教學點,初步形成了滿足學員培訓需求的課程體系,受到學員的普遍歡迎,已經成為調動學員學習興奮點的主要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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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剩余勞動力新探

一、中外剩余勞動力定義述評

“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說。首先提出“邊際勞動生產率為零或為負數(shù)的勞動力為剩余勞動力”這一概念的是美國著名(古典學派的)發(fā)展經濟學家阿瑟·劉易斯。1954年劉易斯在英國《曼徹斯特學報》上發(fā)表了題為《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fā)展》的論文。在論文中,劉易斯指出發(fā)展中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可以視為一個空間分布上的非均衡過程。這一般發(fā)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而言,都存在一種“二元經濟結構”,即以尋求利潤為目的的城市現(xiàn)代工業(yè)為代表的資本主義部門和以農村傳統(tǒng)的自給自足,僅以維持生計而非追逐利潤為目的農業(yè)部門為代表的所謂非資本主義部門。此種二元經濟結構的特征是,經濟發(fā)展仰賴于現(xiàn)代資本主義部門的資本增殖與擴張,并有可能不斷吸納傳統(tǒng)的非資本主義的農業(yè)部門的勞動力;而傳統(tǒng)農業(yè)由于技術停滯,土地擴展的限制,特別是農村人口增長迅速,資本性投入物少,故這一部門的勞動力極為豐裕,因而形成了“在那些相對于資本和自然資源來說人口如此眾多,以致在這種(二元)經濟的較大部門里,勞動的邊際生產率很小或等于零,甚至為負數(shù)的國家里,勞動力的供給是無限的。有些作者已經注意到農業(yè)部門中這種‘隱蔽’失業(yè)的存在,并說在所有情況下家庭擁有土地是如此的少,以致如果有些家庭成員找到其他工作,則剩下的成員仍可以耕種他們所擁有的土地?!保ˋ.劉易斯,1989,3)A.劉易斯接著指出:“但是無論邊際(勞動)生產率是不是零或很小,這對我們的分析并不重要。在這些經濟里,勞動力的價格是僅夠維持生活的最低工資。因此,只要按這種價格提供的勞動力超過需求,則勞動力的供給是無限的。”(A.劉易斯,1989,4).劉易斯認為,城市現(xiàn)代工業(yè)部門的邊際生產率高于農村傳統(tǒng)農業(yè)部門,兩個部門的勞動者工資存在很大差距,且城市工業(yè)部門由于不斷擴展會創(chuàng)造更多的就業(yè)機會,在鄉(xiāng)—城市之間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即無制度障礙)的前提下,便發(fā)生了傳統(tǒng)農業(yè)的剩余勞動力向城市工業(yè)部門的轉移,然而又由于傳統(tǒng)農業(yè)勞動力近乎無限供給的性質和城市工業(yè)部門存在失業(yè),吸納勞動力畢竟有限,故現(xiàn)代工業(yè)部門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只能略高于農業(yè)部門勞動者維持生計的收入水平?!百Y本主義部門由于指剩余再投資于創(chuàng)造新資本而擴大,并吸收更多的人從維持生計部門到資本主義部門就業(yè)。剩余越來越多,資本形成也越來越大,而且這個過程要一直維持到剩余勞動力消失為止”(A.劉易斯,1989,12)。這便是在A.劉易斯“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框架內,邊際生產率為零值甚至為負數(shù)的勞動力乃是剩余勞動力的經典定義。

對于西方學者的這一概念,我們的評價是:第一,他們對發(fā)展中國家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理論概括無疑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因而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二元經濟結構是發(fā)展中國家農業(yè)剩余勞動力產生的基礎。第二,“零值邊際生產率”的剩余勞動力概念運用西方經濟學的邊際分析方法,從增量變化的動態(tài)角度描述發(fā)展中國家剩余勞動力及成因,對發(fā)展經濟學的宏觀結構分析提供了成功范例,這無疑是劉易斯等人的重要理論貢獻。第三,然而A.劉易斯等人以零值邊際勞動生產率定義農業(yè)剩余勞動力也存在缺陷,這主要是:其一,這一定義是以技術長期停滯,且其他生產要素(土地,資本等)不變的傳統(tǒng)農業(yè)為前提的,但當代絕大多數(shù)發(fā)展中國家早已處于由傳統(tǒng)農業(yè)向現(xiàn)代農業(yè)轉型的不同階段上,遠非典型的傳統(tǒng)模式,完全不考慮農業(yè)轉型期農業(yè)技術進步與人力資本投入和貢獻等因素,顯然與事實不符。其二,采用零值邊際生產率來界定是否存在農業(yè)剩余勞動力的一個致命缺陷是,它將農業(yè)與現(xiàn)代工業(yè)視為同質性產業(yè),忽視了農業(yè)是一種廣泛依賴外部自然條件(如生態(tài)環(huán)境,氣候等)的風險性弱質產業(yè)。與工業(yè)生產的外部環(huán)境相對固定相比,農業(yè)生產不僅依賴土地、勞動力、資本投入的變化,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然條件的優(yōu)劣與變化。舉例來說,同等量的要素投入在災害年份的產出不僅遠低于風調雨順年份的產出,而且可能會顆粒無收。故以災害年份邊際生產率下降為零或為負來判定農業(yè)中存在剩余勞動力是否有效是值得懷疑的。

“地—勞比率變動”說。針對A.劉易斯等人的“零值邊際勞動率”定義與大多數(shù)發(fā)展中國家農業(yè)發(fā)展的事實不符的缺陷,中國學者郭熙保、宋林飛等人提出新的定義標準。郭熙保的判別標準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qū))農業(yè)勞動者人均耕地面積長期呈下降趨勢時,我們認為該國(或地區(qū))存在農業(yè)剩余勞動(力)”。(郭熙保,1995)。對這個新定義,郭熙保在所做解釋中強調,按勞動力平均耕地面積的變動與按區(qū)域人口平均耕地變動是有區(qū)別的,即勞均耕地的下降不一定意味著人均耕地的下降。他指出這一新定義重在強調勞均耕地變動的長期趨勢而非短期波動,如果國家或地區(qū)勞均耕地面積幾十年均呈下降之勢,則農業(yè)剩余勞動力存在。其主要理由是:①在農業(yè)技術停滯的社會里,農業(yè)勞動力的增加導致農業(yè)勞動邊際生產率下降,甚至降到零。在這種情況下,農業(yè)剩余勞動是肯定存在的,同時農業(yè)勞動者人均耕地面積是下降的;②在農業(yè)技術進步的社會里,農業(yè)勞動者增加可能不會降低勞動邊際生產率,反而可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總產量,因為技術進步使土地生產率提高了。但是只要農業(yè)勞動力人數(shù)增加得比耕地面積更快,使勞動耕地面積下降,農業(yè)剩余勞動就仍然存在。(這是由于每個勞動者占有耕地面積的減少,一般說來,抑制了農業(yè)技術進步,尤其是機械技術進步,規(guī)模經營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增長潛力的充分發(fā)揮。)假若有一部分勞動者從土地上撤出,這些潛力將會充分發(fā)揮出來,使剩下的農業(yè)勞動者生產率更高,從而使農業(yè)生產更快地增長,而不是下降。③郭熙保認為,根據農業(yè)勞動者人數(shù)與耕地面積的長期時間序列資料可以比其他剩余勞動力定義更簡便更容易識別一國或一個地區(qū)是否存在農業(yè)剩余勞動(力)。(郭熙保,1995)

我們認為,郭熙保以經驗觀察為依據從地—勞變動的長期下降趨勢來定義剩余勞動力這一點是有價值的,同時也與中國和其他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經驗事實相符。但他的定義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這就是:第一,若從農業(yè)邊際勞動生產率變化這一基本點出發(fā),勞均耕地面積下降只是剩余勞動力存在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首先它安全排除了農業(yè)生產其他要素(如資本)以及技術進步、自然條件等內生變量,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基礎,確定剩余勞動力存在及其數(shù)量多少有很大的隨意性。特別對于土地資源等天然稟賦條件差異極大的國家(如美國與中國、日本等),很難用統(tǒng)一的尺度測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及其規(guī)模,郭先生在論證他的新定義的正確性時,還用美國、日本1880~1980年間地—勞比率上升的事例反證出美、日在農業(yè)發(fā)展中不存在剩余勞動力的結論,他指出美國農業(yè)勞動者人均耕地由1880年的11.68公頃,增加到1980年的105.58公頃,增加了8.13倍,同期日本勞均耕地由0.3公頃增加到0.78公頃,增加了1.6倍。(郭熙保,1995)。此外,韓國和我國臺灣省1953-1988年勞均耕地分別由0.32公頃和0.53公頃,增加到0.62公頃和0.72公頃。于是他認為韓國和臺灣省也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其實,郭先生忘記了無論是美國、日本還是韓國、臺灣省之所以出現(xiàn)勞均耕地面積上升的長期趨勢的這一段時間,恰恰正是這些國家或地區(qū)不斷存在剩余勞動力,又不斷轉移這些剩余勞動力的過程。這怎么能說不存在剩余勞動力呢?根據郭在《農業(yè)發(fā)展論》一書中表6-3(郭熙保,1995)提供的數(shù)據,韓國、臺灣省農業(yè)就業(yè)勞動力1953年分別為5997000人和1647000人,到1988年分別降到3475000人和1238000人,分別減少252萬和40萬人之多,這些減少的勞動力不是“存在”的剩余勞動力又是什么?如果1988年以后農業(yè)勞動力繼續(xù)減少,從而地—勞比率繼續(xù)上升,也是不存在農業(yè)剩余勞動力的證據與理由么?由此可見,按照郭先生的新定義來斷判農業(yè)剩余勞動力的存在與否,顯然難以自圓其說的。

1982年宋林飛對江蘇南通的農村勞動剩余問題進行調研時,提出了測算農業(yè)剩余勞動力的公式:G=(A-F)/A,此公式中G為剩余,表示農業(yè)勞動力剩余度,A為農業(yè)總勞動力,F(xiàn)為農田耕作所需的勞動力,其中F=總耕地/x畝/勞動力,“x畝/勞動力”表示每個勞動力全年能耕作的土地面積。確定x涉及兩個參數(shù):(1)每畝需要的勞動日數(shù)(用D表示);(2)每個勞動力全年所能完成的勞動日數(shù)(用L表示)則X=L/D。宋先生用這一公式測得江蘇南通縣農業(yè)勞動力的剩余度為56.8%。(宋林飛,1996)。宋林飛關于是否存農業(yè)剩余勞動力及其測定方法與前述郭熙保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即以勞均耕地面積為尺度來判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宋的測定方法是靜態(tài)的而非動態(tài)的趨勢,并且在每個勞動力負擔耕地面積中加入了兩個變數(shù):單位勞動力耕種單位耕地的日時數(shù)和單位勞動力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日數(shù)。宋林飛的定義及測定方法充分考慮農業(yè)勞動時間存在季節(jié)差異,非常符合農業(yè)生產的實際。這與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廣泛采用的(農業(yè))工時及工時的邊際生產率的升降來確定剩余勞動力思想是一致的。從這方面講宋的定義和測量方法比郭的定義更進了一步,在量化分析上更具可操作性。但是,我們認為宋林飛的剩余勞動力定義及測量公式仍然未能充分考慮農業(yè)生產要素投入和農業(yè)技術進步等項變動因素對單位勞動力負擔耕地的影響。此外,對單位勞動力年量高工時限度的設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qū)經濟、社會和文化風俗習慣的巨大差異,特別是不同區(qū)域因地勢、氣候、水土光熱等資源條件的不同,單位耕地上投入的勞動工時差別更為巨大。再加之農業(yè)技術進步(如免耕法的推廣,產業(yè)化育種等)以及資本性投入(農業(yè)機械、排灌設備的使用)都隨時影響每個農業(yè)勞動力所能負擔的耕地面積的變化。因此,宋的定義及其測量模型,對某一點上,同質性小區(qū)域農業(yè)剩余勞動力的測定可能是有價值的,換言之,這一定義模型難以成為具有普遍經濟學意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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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中學德育模式新探

一、不容樂觀的德育現(xiàn)狀

農村家庭德育的缺失也是目前引人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生產力的發(fā)展,富余勞動力的增多,經濟觀念的轉變,對中華古老的鄉(xiāng)村文化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可以說鄉(xiāng)村文化在迎接新世紀曙光的同時正在醞釀新的轉變。在“知識改變命運”的感召下,加上家庭經濟的改善,送孩子去讀書,重視孩子的智育發(fā)展,已經成為鄉(xiāng)村家庭的共識。計劃生育的推廣,使得鄉(xiāng)鎮(zhèn)家庭的獨生子女數(shù)量與日俱增,在這樣的情況下,父母對子女寵愛有加,都不愿讓他們去做家務,事實上也沒有什么家務需要子女來分擔。在此背景下,鄉(xiāng)鎮(zhèn)兒童也過上了“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生活,由此帶來的是孩子們不大愿意勞動,他們貪圖享樂,更愿不勞而獲。在筆者所帶的班級里,有一名男生幾乎中午都不愿意回家休息,緣由是回到家后就要幫父親干活,他覺得很辛苦。這個事例還只是“冰山一角”,而“留守兒童”的出現(xiàn)及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不得不讓我們把德育教育放到更高的層面來看待。父母長年累月外出務工,把孩子留給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照看,年邁的老人對孩子的教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能給的更多的是物質的關心。父母呢?只能靠電波來傳遞人世間最美的親情。而孩子因為缺少父愛母愛,變得沉默寡言或叛逆不堪。父母好不容易回一趟家看望孩子,看到孩子種種離經叛道的行為,是既心急又心痛,甚至內疚。于是,為了彌補孩子,愛變成了溺愛。只要是孩子的提出的,都盡可能去滿足。于是,家庭教育慢慢變得困難了,許多父母為此唏噓不已。而學校德育呢?在不堪重負的壓力下,學校德育目標變得游離不定。一方面受到升學的壓力,一方面因為家長不到位,使得學校德育孤立無援,反復抓,卻效果甚微,還有一方面是“辛辛苦苦教育五天,卻抵不住孩子回家兩天”,社會的濡染“,效果”遠勝學校。于是出現(xiàn)了“學校教育非萬能教育的觀點”,老師慨嘆“學生不好教”,甚至說“我惹不起,但我躲得起”。從中不難窺出鄉(xiāng)鎮(zhèn)中學德育工作的艱難和施教者的無奈心理。因此,社會德育環(huán)境的惡化,家庭德育力量的缺失,學校德育目標的游離,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德育工作的難度,倘若未能找出新的辦法,那么,鄉(xiāng)鎮(zhèn)中學的德育工作將苦不堪言,久而久之,勢必會影響到學校的升學率,當然也包括學校的聲譽。

二、“揚長求好”的德育模式

上文提到學校德育目標的游離,是不容樂觀的德育現(xiàn)狀的有機構成。在此,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會出現(xiàn)學校德育目標落實不到位的情形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重視不夠,效果不佳,方法單一,手段老化,單打獨斗。相對分數(shù)來說,德育處于從屬地位,加上德育工作未能短期見效,評價手段莫衷一是,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也未把德育納入考核的范圍之列,因此學校德育無非是紀律的代名詞罷了。從筆者的經歷來看,對于紀律敗壞的學生,班主任采取的辦法無非是說服和懲罰,通過恩威并重來感化和鎮(zhèn)住學生,而且班主任與班主任之間未能就共同的問題進行資源整合,使得班級管理舊病重犯,屢禁不止,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效果的不好,帶來的是部分老師對部分同學不聞不問,任由時間來做裁決。鄉(xiāng)鎮(zhèn)中學的德育現(xiàn)狀如此這般,實令人擔憂。從現(xiàn)實來看,鄉(xiāng)鎮(zhèn)中學相對城里中學而言,生源少,財力弱,請不起專家來給學生開講座,也騰不出更多的人手來專門地抓德育教育,但是因特網世界的出現(xiàn),給鄉(xiāng)鎮(zhèn)中學帶來了新的思路,請不起專家到學校來做報告,鄉(xiāng)鎮(zhèn)中學的施教者可以從網上下載專家在其他學校作報告的視頻,通過裁切拼貼雜糅使之成為符合本校實際的教育素材,同享專家學者的智慧成果,這比起班主任不厭其煩的說教,效果要好得多。曾有班主任同筆者聊起班級管理的話題,她向我坦言現(xiàn)在鄉(xiāng)鎮(zhèn)中學班主任工作的艱難和曲折,學生自主學習的習慣久未形成,班級紀律稍有放松便渙散不堪,為此她絞盡腦汁想對策,近來發(fā)現(xiàn)網上的教育視頻效果不錯,自己看了之后也深受啟發(fā),想截取下來放給學生看,通過側面教導,感化學生,促使他們積極向上。但是囿于現(xiàn)有的條件,學校未能提供多媒體,即便有,音效出不來,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最終也就放棄了這個做法。聽了之后,筆者無不感到惋惜,想這樣盡心盡責的班主任想必大有人在,但是因為學校硬件的落后使得想法未能付諸行動,終究竹籃打水———一場空。再者,學校的決策層未能就本校的成功經驗進行推廣學習,使得諸多班主任各做各的,沒能形成一股合力,因而學校的整體德育水平也多半停滯不前。因此,創(chuàng)建或升級校園網絡,淘汰落后設備,在原有德育工作的基礎上,大力使用網絡資源,去粗取精,“因生制宜”,豐富德育的手段和方法;創(chuàng)造條件倡導教師學習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百家爭鳴,拓寬視野,學以致用;學校定期整合本校教師的德育成果,積少成多,使之成為學校德育的最新經驗??傊熬W絡+校本”德育模式,成本低,便于復制,不啻為一種新的嘗試。為了把這一新的德育模式說清楚,筆者將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詳盡闡述。

1.借助網絡平臺,取眾家之長。因特網世界的出現(xiàn),給21世紀的人類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對于從事教育事業(yè)的教師而言,也是如此。如果能較好地利用網絡資源,一定會豐富教師的閱讀方式,降低教師的學習成本,提升教師的探究頻次。從筆者的經歷來看,鄒越的《讓生命充滿愛》系列演講視頻,是目前不可多得的德育精品,內容豐富,涵蓋了“愛祖國、愛父母、愛老師”;場面真實、感人,容易引發(fā)共鳴。鄒越本人曾于2011年上半年應文昌中學(簡稱文中)之邀,到“文中”做演講,之后還到聯(lián)東中學做了一次演講,現(xiàn)場效果較好。諸如此類的視頻,教師可以先觀看,合適的話就下載到自己的電腦,用做德育教育的材料,這比自己費盡口舌,效果要好。因為學生同老師接觸久后,多多少少都會有些疲倦感,老師說服的套路,學生清楚了,效果就會打折扣。此外,教師職業(yè)需要較強的溝通技巧,錘煉溝通技巧除了閱讀和實踐之外,可以通過優(yōu)酷網觀看翟鴻燊的《高品質溝通》系列講座。雖然翟本人是做企業(yè)培訓的,但是里頭的方式方法技巧,具普遍性,而且課程是從國學的角度來詮釋溝通的,能為教師所用。如果在職教師認為自己的口才還有待提高,那么建議觀看李強的《演講與口才》系列講座,相信會對在職教師多少有些啟發(fā)和幫助。同時,筆者認為,德育隸屬生命的范疇,德育工作者要對生命有豐富的理解和體會,因此建議觀看于丹的《論語心得》和曾仕強的《易經的智慧》,從哲學的高度來認識德育?!皶斄杞^頂,一覽眾山小”,視野開闊了,知識豐富了,會讓德育教育事半功倍。總是,通過網絡平臺的學習,提升自我;截取好的網絡資源為自己所用,這是網絡生存所賦予教師的。

2.依靠技術手段,行“拿來主義”?;ヂ?lián)網中的德育資源十分豐富,即便這樣,我們仍然不能全盤照搬,因為有些資源適合我們,有些則不適合,就要求我們去粗取精,搞魯迅先生說的“拿來主義”,這就要教師懂得相應的多媒體技術。例如視頻下載完成后,我們發(fā)現(xiàn)有些內容不適合,那么就要使用會聲會影、Adobepremiere、Edius等視頻剪輯軟件裁去不必要的部分;如果教師覺得需要在原有的視頻里添加新的內容,道理也是一樣的,也是需要使用上述提及的視頻處理軟件進行相應的操作。但是在視頻剪輯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格式不支持或不兼容的情形,這就需要使用者從網上下載一個格式轉換軟件(諸如萬能視頻格式轉換器、黑鯊魚視頻格式轉換器、艾奇視頻格式轉換器等),這樣的軟件有免費的,也有收費的,不過免費的格式轉換軟件,多半不能完整轉換。如果還需要處理圖像,那么還需要使用到photoshop圖像處理軟件。因此,為了較好的使用網上資源,學習相應的軟件操作技術是必要的,只有學會使用這些軟件,才能有效使用網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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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德育內涵探新論文

[摘要]所謂制度德育是指通過道德的制度來培養(yǎng)道德的個人。制度德育與德育理論體系的關系類似音樂學中多聲部音樂的聲部與主調的關系。制度德育與德育制度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重視參與、制度正義、程序正當和凸現(xiàn)德育批判功能是制度德育的四個特征。

[關鍵詞]制度德育;內涵;特征

Abstract:Thestudyoftheconnotationof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hasimportanttheoreticalsignificance.Takingsomenewtheoriesofmoraleducationasthebackground,thepaperstudiestheconnotationof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Thenitpointsoutthat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hasfourcharacteristics:participation,institutionjustice,fairprocessandcriticalfunction.

Keywords: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connotation;characteristic

制度德育是我國青年學者杜時忠教授提出的新德育理念。從新的德育理念到新的德育理論,有必要對其基本問題進行提煉,比如對其內涵與特征進行追問。由于篇幅限制,杜教授對制度德育內涵只做了概括性的論述,本文試圖對制度德育內涵進行較為詳盡的分析討論。

一、制度德育定義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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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產品創(chuàng)新若干問題

關鍵詞:創(chuàng)新;產品創(chuàng)新;功能;客戶需求

摘要:產品創(chuàng)新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也是多學科的交叉。文章從企業(yè)微觀層面對與產品創(chuàng)新有關的功能、客戶需求和實現(xiàn)創(chuàng)新的幾個維度進行了研究和論述,企業(yè)在任何一個方面的改進和提高都對產品創(chuàng)新的最終成功有著促進作用。

一、引言

本文對產品創(chuàng)新涉及到的相關概念進行了界定和解析,并討論了實現(xiàn)產品創(chuàng)新的幾個維度和產品創(chuàng)新的悖論,希望糾正過于重視設計技巧,而忽視方法論研究的誤區(qū),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學術界和企業(yè)界的思考,共同探索實行產品創(chuàng)新的有效路徑。

二、創(chuàng)新與產品創(chuàng)新

1.創(chuàng)新。目前,國內學術界公認“創(chuàng)新”的概念來源于熊比特的創(chuàng)新理論,比較權威的“創(chuàng)新”定義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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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爾哲學新探研究論文

【笛卡爾哲學新探】〓笛卡爾作為現(xiàn)代哲學的開山鼻祖始終受到人們的關注。1999年關于笛卡爾哲學研究的論文雖然不多,但卻十分厚重而新穎。

倪粱康認為,歐洲中心論觀點的理論內涵可以概括為“理性中心”和“本我中心”這兩個范疇,也可扼要地標識為“究虛理”和“求自識”。理性中心的代表人物是伽利略,而本我中心的代表則是笛卡爾。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則是本我中心論的代表命題。它是自笛卡爾以來近代哲學的基本趨向,它與自我意識或主體意識的形成有關,也與近代自我形而上學和主體形而上學的形成有關。自笛卡爾以降,自我才作為絕對的本原,以理論理性的姿態(tài)踏上了自我認識之途,故而人們在這里將“求自識”視作西方近代思維的一個根本特征。自笛卡爾起,究虛理(理性中心)與求自識(自我中心)在歐洲思想史上達到體系的、邏輯的統(tǒng)一。這個統(tǒng)一在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命題中得到最濃縮的表達。

倪梁康認為,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命題被視為在兩方面開現(xiàn)代形而上學思維之先河:一是它在理性中心之確立上所起的作用,二是在自我中心之確立上所起的作用。然而對該命題從一開始就存在著兩種解釋的可能性:笛卡爾確定的所謂思想之阿基米德點究竟是個體自我的存在,還是思維一般的存在?而這兩種解釋無疑會導致原則的不同的結論的產生。近代西方哲學的發(fā)展基本上是沿著第一種解釋的路線進行的。那么笛卡爾的原初意圖是如何呢?現(xiàn)象學又是如何解構這個原初意圖的呢?笛卡爾本人并沒有明確區(qū)分這兩種解釋,而明確區(qū)分自我和思維活動的則是通過現(xiàn)象學的分析而得到普遍的承認。(《“我思故我在”及其現(xiàn)象學的解析與重構》,《開放時代》1999年第2期)

楊福祥指出,笛卡爾不僅是哲學史上的一位偉大的方法論家,而且同時又是數(shù)學史上一位劃時代的數(shù)學家。他所制定的方法論帶有明顯的數(shù)學方法的痕跡,深受他所熱心的數(shù)學研究方式的影響。笛卡爾在考察近代以及近代以前流傳下來的各種學問時發(fā)現(xiàn),只有數(shù)學才是精確可靠的,穩(wěn)步前進的,而其他一切學問,包括哲學和各門科學,則是意見紛呈,停滯不前。因為在這些學問中,只有數(shù)學才具有令人信服的可靠方法,而哲學和各門科學則不然。因此,笛卡爾為自己規(guī)定的使命,就是要為哲學和科學制定一套能使它們與數(shù)學一樣確定的可靠方法。因此,研究笛卡爾的數(shù)學方法,乃是把握他所制定的方法論的起點。而且笛卡爾相信,數(shù)學、哲學和科學三者方法論的統(tǒng)一性,他所制定的方法論是適用于這三大領域的統(tǒng)一的方法論,其實質則是把數(shù)學方法論移植到哲學和科學研究之中。因此,笛卡爾依據數(shù)學、哲學和科學在真理觀、科學觀、自然觀和因果觀這四個方面統(tǒng)一性的觀點,制定了以理性主義為特征、直觀演繹法為核心的數(shù)學方法論。在把數(shù)學方法移植到哲學研究的過程中,笛卡爾的方法論的經驗成分進一步減少,而尋求確定性的愿望與要求得到增強和提高。即方法論的理性主義特征在哲學方法論中被放大與強化。而在把數(shù)學方法論移植到科學研究的過程中則出現(xiàn)相反的情況:方法論的理性主義特征在科學方法論中被淡化,被重視經驗的大海所淹沒。(《論笛卡爾數(shù)學方法論及其在哲學與科學中的移植問題》,《長沙電力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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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美術教育的探新

一、新時期高校美術教育內容革新的內容

(一)要認清美術教育的責任

新時期高校的美術教育,不僅要進行專業(yè)實踐的學習,同時還要注重對學生的想象力和美術創(chuàng)造力的培養(yǎng)。同時還要通過許多先進的文化理論、美術審美理論、美術教育理論以及相關的美術教育實踐課程,來對學生的藝術創(chuàng)作能力進行培養(yǎng)。只有通過這種教學模式,才能使學生的美術審美能力得到提高,培養(yǎng)出新型的美術人才。所以,高等學校作為美術培養(yǎng)和教育的重地,就必須要革新美術教育的教學理論體系,設計好美術教育的課程,注重對美以及美術教學的培養(yǎng),使得高校的學生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和批判思維,促使高校美術教學原理誤區(qū),發(fā)揮美術教學的創(chuàng)造力,并使其轉化成生產力,這是我們高校的責任。

(二)高校美術教育要有明確的教學目的

高校的美術教育應該將課程、教學內容以及教學方法結合起來,形成獨特的教學模式,如下面幾方面所示:

(1)優(yōu)化課程第一就是要將美術教育課程進行優(yōu)化組合,促進各個課程之間的聯(lián)系,將美術教育的相關課程、核心的課程等課程類型相結合,由此就可以提高高校美術教育的效率。第二點就是要有開闊的眼界,與時俱進,深刻關注美術教育教學的發(fā)展趨勢,以及社會對美術教學的需求,從而就可以更好的促進學生的培養(yǎng),促進美術教學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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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與創(chuàng)新意識淺探

摘要:隨著我國高職教育體制改革、辦學水平和內涵建設不斷深入發(fā)展,秘書的職業(yè)素養(yǎng)在高職院校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對秘書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秘書工作崗位的綜合性、重要性和專業(yè)性較強,應不斷加強學習,需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綜合協(xié)調能力和服務全局的工作態(tài)度。本文以廣州華商職業(yè)學院為例淺探高職院校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與創(chuàng)新意識,旨在通過對高職院校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與創(chuàng)新意識進行探討,為高職院校秘書人才的選拔提供依據和基礎。

關鍵詞:高職院校;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創(chuàng)新意識

一、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與創(chuàng)新意識的重要性

新時代高職院校秘書工作是一個高度密集的領域,對秘書工作的職業(yè)素養(yǎng)要求也越來越高,客觀上要求我們在培養(yǎng)秘書人才時必須重視提高他們的職業(yè)素養(yǎng)。目前通過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們研究,提出了國內比較新的一種關于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與創(chuàng)新意識的見解,伴隨著這些思考,許多符合信息時展的新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隨即產生,并普遍受關注。在秘書理論與實務研究和秘書專業(yè)知識的傳授中,對秘書人員的要求僅僅是了解和掌握一般的秘書工作的知識,沒有上升到“職業(yè)素養(yǎng)”的高度認識??茖W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以及在秘書工作領導的廣泛應用,使秘書工作的認可越來越高。因此,研究秘書職業(yè)素養(yǎng)和創(chuàng)新意識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高職院校秘書工作現(xiàn)狀分析

通過對高職院校秘書文獻查看和調研研究,結合本課題實際,秘書人員對崗位不明確、自我定位、工作素養(yǎng)、工作積極性、專業(yè)知識、工作創(chuàng)新意識和執(zhí)行能力等存在不足之處。眾所周知,高職院校秘書人員需要較強的責任心和服務意識,特別是民辦高職院校工作強度大,從而更全面要求秘書人員需要具備綜合職業(yè)素養(yǎng)和創(chuàng)新意識。(一)職責不明確,職業(yè)意識淡薄。秘書人員的工作內容和職責主要服務于領導。由于高職院校辦學時間短,領導工作方式方法各異且流動性強,導致秘書身兼多職,對待工作草率,思維模式死板,處事被動,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服務意識有待加強。同時,在秘書人員配備上領導不重視,秘書不知道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未能做到讓領導放心,同事滿意,對自己工作職責模糊不清,自我定位不清晰。(二)非專業(yè)出身,秘書執(zhí)行力欠佳。據調查表明,高職院校秘書大多數(shù)是剛畢業(yè)的年輕女教師且并非文職專業(yè)畢業(yè),在嚴峻的就業(yè)形勢下,選擇高職院校秘書工作。許多人想借助這個平臺作為過渡期考事業(yè)單位、考研和評職稱等,導致頻繁出現(xiàn)的教學事故可以看出專業(yè)知識不扎實,秘書執(zhí)行力和理解力有待提高,由此可見高職院校秘書人員缺乏耐心、細心和恒心。(三)管理不周全,素養(yǎng)與創(chuàng)新力差。秘書人員在高校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書、圖表、PPT、數(shù)據和錄像等是高職院校秘書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這是秘書日?;A性和規(guī)范性的管理工作。由于秘書管理能力和素養(yǎng)意識差,沒有履行職責,沒有養(yǎng)成建檔立卷的習慣,工作質量和效率較低,缺乏創(chuàng)新工作思維。遇上級領導檢查,秘書往往匆匆忙忙補充材料,導致管理不規(guī)范,嚴重影響了學院文書工作的有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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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學導探創(chuàng)新教學管理論文

摘要:創(chuàng)新源自于探索,探索更是創(chuàng)新的過程。利用電教媒體,開啟學生思維閘門,激發(fā)聯(lián)想,激勵探索,是培養(yǎng)學生創(chuàng)新精神,創(chuàng)造性思維能力的有效途徑,本文試圖就電教媒體在初中數(shù)學導探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創(chuàng)新精神、創(chuàng)新能力,談談個人的幾點淺見。

關鍵詞:創(chuàng)新、導探教學,電教媒體。

創(chuàng)新源自于探索,探索更是創(chuàng)新的過程。以引導學生自我探索為目的的初中數(shù)學導探教學模式,我們已經過兩輪從初一到初三的實驗。通過實驗表明,恰當、巧妙地利用音樂、幻燈、錄音、錄像、計算機等電教手段,使形、情、境、理熔于一爐,把教師的“導”與學生的“探”有機地結合起來,和諧地進行教學,會有效地開啟學生思維的閘門,激發(fā)聯(lián)想,激勵探索,不斷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

一、運用電教媒體,激發(fā)學生探索興趣

根據初中學生心理特征和思維發(fā)展的不平衡性,將數(shù)學課本中一些抽象的

概念、復雜的變化過程、形態(tài)各異的運動,通過多媒體對課本、圖形、圖像、動態(tài)和聲音等進行綜合處理與控制,直接展現(xiàn)在學生面前,調動了學生的眼、耳、腦等器官,讓他們興奮起來,創(chuàng)造了一個使學生積極參與、樂于探索的情境。所以,在教學軟件制作過程中我們注重利用圖形、音樂和動畫等多種信息來補充刺激學生的多種器官,使教學內容真實化、趣味化和多樣化,有力地喚起學生的注意,調動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學習興趣。例如:在“直線和圓的位置關系”教學中,我們設計了如圖1的教學軟件,屏幕出現(xiàn)了:美麗清晰的地平線上,太陽開始露出了可愛的笑臉。將這一美麗的景物形象地比喻為直線和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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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證明責任制度新探

摘要:在中國一元制法庭構造和審判方式中,一般應當采用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作為證明責任類型劃分的基本概念。在審判空間中發(fā)揮作用的證明責任,將會延伸到審前程序中,從而形成偵查人員的輔助性證明責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責任,以及彈劾制偵查構造中偵查機關的證明責任。應當協(xié)調檢察官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關系,以客觀義務統(tǒng)制證明責任,同時需防止客觀義務論的負面影響。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的當事人,是起輔助作用的控方,應當適度承擔證明責任,與檢察官的證明責任具有主、輔關系。關鍵詞:刑事程序;證明責任;檢察官;被害人刑事證據法研究中,證明責任制度是近年來的研究重點之一,筆者也對證明責任制度的改革完善發(fā)表過言論[1]。然而,文論雖多仍有概念模糊及適用不當?shù)膯栴},而對審前程序中的證明責任、檢察官證明責任與其客觀義務的關系以及被害人在刑事公訴案件中的證明責任等直接影響制度構建與操作的問題,學界還缺乏注意與探討,本文就這些問題作一試析,亦就教于學者與實務界人士。一、證明責任的概念厘清與選擇為研究的準確性與理解的一致性,同時考慮在我國證明責任法的語境中擇用概念的適當性,需要我們對基本概念及其所指作一界定,包括對相關概念及其可用性作一比較分析。證明責任,是一個可以作出多種解釋的詞語。避開概念性紛爭,按國內教科書與研究性文著的一般解釋,它是指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負擔,其實質是不利后果的承受,即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未能有效履行其證明責任則承擔其訴訟主張不能成立的不利訴訟后果。顯然,這里是以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的涵義及其責任兩分法界定這一概念的。這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界定方式。(注:1883年格拉查將證明責任區(qū)分為主觀證明責任和客觀證明責任,即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而后德國學者基本上都采用或容忍了這種證明責任的劃分方式。參見[德]漢斯·普維庭現(xiàn)代證明責任問題[M]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在英美法國家,則更多的運用另一種方式,也是另一種兩分法理解證明責任。即證明責任(burdenofproof)包含提出證據的責任(burdenofproduction)(注:有的譯為“舉證責任”。本人傾向于使用“提出證據的責任”,因為在中國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中,“舉證責任”常用來表示“證明責任”,即完整意義上的證明責任,但美國法中,“提出證據的責任”只是證明責任的部分內容。在美國證據法學中,有的學者認為證明責任與提出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不是種屬關系,三個詞是“三個相互獨立且相互區(qū)別的概念”。譯例與三個詞的關系,見: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M]何家弘,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312)和說服責任(burdenofpersuasion)。所謂提出證據的責任,即“用證據推進的責任”(burdenofgoingforwardwithevidence),或“通過法官的義務”(dutyofpassingthejudge),是指“對某一特殊爭議事實提出證據令法官滿意的責任”。而說服責任,即“不能說服的風險”(riskofnon–persuasion),則是“說服事實審理者相信主張事實是真實的責任”。對有關爭點提出證據的責任,意味著如果不提出必要的證據,就要承擔法官做出不利裁決的后果。然而,這一種責任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低于說服責任。而當主張者履行了初步責任后,這種責任就轉移到對方當事人。在有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當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提供證據的責任時,法官就有權決定案件無需陪審團評議。因此,提供證據責任在陪審團審判中是一種重要的程序裝置。它區(qū)分了法官與陪審團的功能,同時在實際上劃分了審判的不同階段。說服責任是相對于事實審理(判定)者產生的概念。即在當事人滿足了提出證據的責任后,他還需要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抗辯,按照一種更高的證明標準,如在刑事訴訟中,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最終說服事實審理者認可其主張的事實。說服責任只是在當事人履行了提供證據責任并提供所有證據之后,才成為一個關鍵的,因此而被關注的因素,因為這種責任問題產生于事實審理者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懷疑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有效履行這種責任則應當承擔不能依其主張做出裁判的不利后果。(注:黃維智博士認為提供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是相互獨立的責任,存在7點區(qū)別:針對職能不同;發(fā)生時間不同;實際后果不同;設置目的不同;檢驗標準不同;轉移與否不同,以及證明標準不同。黃維智刑事證明責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3-15)現(xiàn)代法學龍宗智:刑事證明責任制度若干問題新探以上提及的兩組概念,即大陸法的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以及英美法的提出證據的責任與說服責任,應當說植根于不同的法律體制,作用于不同的法律空間,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一定的區(qū)別。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的兩分法概念,是大陸法系一元法庭的產物。即擔任庭審主持與訴訟指揮的法官,本身即為事實審理(判定)者,因此證明責任徑直劃分為要求其舉證的行為責任以及不能有效履行時的結果責任即可。但在英美法系可能出現(xiàn)的主持審判的法官與事實審理(判定)者相分離的情況下,就產生了對法官的責任(提出證據的責任)與對陪審團的責任(說服責任)的證明責任區(qū)分。因此,如果作簡單的比較,“行為——結果”責任是形式與實質的關系,是法律要求與責任后果的關系,亦即“表里關系”;“提出——說服”責任則是證明責任的階段性體現(xiàn),而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行為要求(這種要求的不同集中體現(xiàn)在證明度的不同),如果不實現(xiàn)這種行為要求都會承擔相應的結果責任,因此這組概念處理的是訴訟程序中產生的證明責任關系問題。說明了上述主要的區(qū)別,我們就可以大致得出一個結論——在中國這種一元制法庭構造和審判方式中,一般應當采用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作為證明責任類型劃分的基本概念,而不宜將二元制法庭中的相應概念不加限制地使用于我國證明責任法的研究。鑒于我國證據法研究中,證明責任概念的界定與使用存在界定不清,使用混亂的問題,明確概念的內涵與可適用性對這一問題研究的展開應當說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二、審前程序中的證明責任問題證明責任規(guī)范的適用空間,主要是指適用于哪一個訴訟階段,因此而產生證明責任的承擔者(主體)與責任履行時的指向問題。證明責任概念無疑是一個在審判空間中作用的概念。前述概念分析均以法官及事實審理者為證明責任行為的指向,這一點可以說不言而喻。(注:由于英美的對抗制訴訟更具有法庭中心的特點,因此證明責任概念以法庭為面向更加勿庸置疑。如在英國法的詞典中,證明責任被界定為“證明在法庭上主張的事項是真實的義務”(dutytoprovethatsomethingwhichhasbeenallegedincourtistrue)。引自[英]P.H.科林英漢雙解法律詞典[M]陳慶柏,王景仙,譯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8:67)以審判為空間,以法官與事實審理者(法官和陪審團)為責任指向,那么,證明責任的承擔者就應當是訴訟的當事人,主要指原告與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是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刑事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要承擔證明責任。然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適用空間、承擔主體及責任指向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xiàn)為一種“延伸性”,即在審判空間中發(fā)揮作用的證明責任,將會延伸到審前程序中,從而產生延伸空間以及延伸責任的問題。這種“延伸”,具體表現(xiàn)于三個方面:其一,偵查人員的輔助性證明責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對法官和事實審理者承擔證明責任,但是作為控訴官員的檢察官承擔證明責任必須有一前期準備過程,即搜集證據的偵查過程,這一過程是由偵查官員,包括刑事警察以及擔當偵查或指揮偵查的檢察官來主持的。沒有偵查官員,公訴人就難以有效承擔其對法庭的舉證責任,因此,偵查官員是以證據搜集的方式成為檢察官證明責任的輔助承擔者。他為檢察官履行其證據上的行為責任提供條件,如果行為責任不能有效履行,他也會因共同努力失敗而實際分擔結果責任。鑒于檢察官直接承擔證明責任,而偵查官員輔助承擔這種責任,那么,偵查官員應當按照檢察官的要求去搜集證據,由此形成責任承擔的合力,這也是處理警檢關系的基本法理之一。其二,被告人的延伸性責任?!盁o罪推定”使檢察官承擔證明其有罪控訴主張的責任,但是被告人也在特定情況下承擔證明責任。包括從證明上的可能性以及政策因素考慮而形成特殊的責任分配。被告人承擔的責任是面向法庭,即以法官和事實審理者為最終的指向。但是,程序的整體性與延伸性,同時要求其在審前階段對審前程序的主持者承擔證明責任。例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當控訴方查明潛在的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時,有權責令嫌疑人說明來源,此時嫌疑人對控訴方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承擔受到有罪控訴的后果。再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這種如實供述義務,實際上是履行其證明責任并由此減輕控方證明責任的一種特定的方式,這里的證明責任,也是直接針對偵查機關。其三,彈劾制偵查觀與審前程序訴訟構造中的證明責任。刑事訴訟是一個可分為不同階段的程序展開過程,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有一部分案件到達審判,并在審判空間中適用證明責任規(guī)范。但是也有一部分案件,在審前終止了程序。其中,有的屬于偵查機關自己發(fā)現(xiàn)不構成犯罪而撤案,這些案件中,事實證明只是偵查機關根據自己搜集的證據做出判斷(有的稱其為“自向證明”),因為不存在一個訴訟性構架,因此缺乏證明責任的指向和適用背景,不適用證明責任規(guī)范。但也有部分審前終止程序的案件,是偵查機關搜集證據后,向審前程序的主持機關(檢察機關)提出控訴主張并舉證,而由檢察機關斟酌事實與法律因素對案件做出處理,包括不起訴、緩起訴、在認定有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的基礎上主持刑事和解等。審前程序中的這種處理,已經形成了一種具有“訴訟性”的構造,即以偵查機關為一方,以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為另一方,而以檢察機關作為實際上的“司法機關”的三方組合。這也是所謂“彈劾制偵查觀”的外部形態(tài)。這種訴訟性審前程序構造,需以證明責任規(guī)范作為支撐和動力。因為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包括控訴內容的主張并為其舉證,才能產生對方的抗辯或協(xié)商以及檢察機關的審查決定,從而形成類似控辯審的三方組合。由于對抗與判定的關系形成,在審判程序中適用的證明責任規(guī)范,可以參照適用于非審判處置程序。此時,偵查機關成為直接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而檢察機關不承擔證明責任而承擔審證(查證)的“司法性責任”。不過,上述程序中“參照適用”證明責任規(guī)范,與審判程序也有某種區(qū)別。主要是由于這種程序中解決的案件,一般屬于輕微刑事案件,而且部分案件嫌疑人已經承認違法犯罪并愿意接受相應處置,因而做出“準司法”或“前司法”的解決,在證明要求上可能低于正式的審判。例如在嫌疑人已經承認偵查機關指控的事實,擬對案件適用和解程序時,雖然也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基本的證據,但可能允許采用傳聞證據,可能降低證明標準(低于“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因此,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承擔的證明責任,可能是一種減輕了的證明責任。三、檢察官的證明責任與客觀義務的關系刑事證明責任首先是檢察官的責任,就檢察官證明責任問題的研究已經不少,然而,有一個使人感到困擾的法理問題——檢察官的證明責任與其客觀義務是何種關系,則需要進一步探討。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是一個大陸法系檢察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為了發(fā)現(xiàn)真實情況,不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而應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活動[2]。根據客觀義務,檢察官應當搜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還應統(tǒng)合考慮對被告人有利與不利的因素,必要時應當積極爭取被告的合法權利,包括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檢察官客觀義務論的基礎,是檢察官不是作為訴訟的當事人而是國家的“護法者”的地位與立場,他的責任是實現(xiàn)公正,而不是單純地追求定罪。檢察官的證明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當事人責任,而其客觀義務則是超越當事人立場的責任。不能否認二者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而就如何處理檢察官證明責任與客觀義務的關系,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強調證明責任而不重視客觀義務。當事人主義或稱對抗制,是以原、被告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對抗推動訴訟的發(fā)展,實現(xiàn)訴訟的目的。其制度機理是當事人性質的,是對立和抗辯的,亦即“相對主義”的。這里所謂“相對主義”,是指樹立對立面,通過對立面的交鋒,通過辨證法式的抗辯發(fā)現(xiàn)案件的真實。因此,對抗制的前提是檢察官的當事人化,通過雙方的抗辯使法官或其他事實裁決者發(fā)現(xiàn)真實。因此,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與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機理不合,即使為了減弱檢察官只追求勝訴而忽略司法公正造成的負面影響,有關國家的法律也要適當?shù)闹鲝垯z察官職務的客觀性,但由于基本訴訟構造與機理的限制,檢察官客觀義務難以成為一個法定概念和重要的制度存在。而另一方面,檢察官作為控訴方所承擔的證明指控的責任,才是推動訴訟展開并實現(xiàn)訴訟目的的最重要的制度因素。二是重視客觀義務而不強調證明責任。非對抗制即職權主義的訴訟,是以另一種構造和機理實現(xiàn)訴訟的目的。職權主義包含審前程序的檢察官職權主義與審判程序的法官職權主義。檢察官主持審前程序時,他作為官方的護法者,應當全面搜集對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證據,站在客觀的立場做出是否追訴的決定。而在法官主持的審判程序中,檢察官也應當關照被告人的利益。而且由于審判程序中的法官,為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可以采用法律允許的一切證據調查手段,因此相當一部分證據上的責任轉由法官承擔,而檢察官的證明責任則降低而不被強調。可見職權主義是從兩個方面弱化證明責任概念的。一是由客觀義務論所秉持的超越當事人的立場,這種立場與角色與證明責任論的當事人立場和角色具有排斥關系;二是由法官運用職權履行其查明責任而分擔檢察官在證據上的責任——即使檢察官證明不足,法官也可以做出“接力”,續(xù)行搜集證據查明事實的責任。三是在區(qū)分層次的基礎上,協(xié)調二者關系,實行二者并重。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有一定的矛盾,但二者并非絕對排斥而不相容。事實上,無論前述哪一種制度,都不是非此即彼的。這是因為一定程度的客觀義務要求,是國家法律制度對支撐這個制度的重要法律官員的一項基本要求,一個只求勝訴不求正義不擇手段的檢察官角色,絕不會被社會所普遍接受并被一個理性的追求實體正義與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所長期容忍;另一方面,無論多么強有力的職權主義制度,也不能否認控訴方對于自己的控訴主張負有基本的證據支持責任。如果法官成為全能法官——能夠替代偵查與檢察官員履行證據搜集與事實發(fā)現(xiàn)的責任,那么以職責區(qū)分和制衡關系形成訴訟構造的現(xiàn)代刑事程序就不復存在。這樣,由檢察官作為控訴者和護法者的雙重角色以及隨著訴訟程序的改造,適當弱化檢察官的當事人角色意識強化其客觀義務觀念,協(xié)調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使二者并存并重即成為現(xiàn)實可能。具體而言,這種并存并重的主張有以下兩個要點:其一,將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附隨檢察官的不同角色而安置于不同的責任層級。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一定是超越當事人的,是檢察官作為維護法律的重要角色所擔當?shù)幕玖x務。維護法律、實現(xiàn)正義,就必須全面搜集證據、正確認定事實,兼顧打擊犯罪和保護無辜。因此,客觀義務是一個上位理念,是檢察官最基本的責任,是可以包含打擊犯罪的證明責任,與保護無辜的證據上的責任及關照義務相比更為宏擴的概念。證明責任,則是檢察官在提出控訴主張之后所必需承擔的支持主張的責任。這是刑事訴訟中推動追訴程序,實現(xiàn)準確有力打擊犯罪目的的一種責任。不履行這種責任也是檢察官的失職,因為它會造成犯罪的猖獗與秩序的破壞。由此可見,客觀義務是雙面的,是兼顧的,而證明責任則是一面的,是單指向的。講客觀義務不講證明責任,犯罪追訴程序可能會缺乏動力及技術性支持(證明責任是程序與證據法中的一個技術性的概念);反之,只講證明責任而忽略客觀義務,檢察官職務的客觀性與公正性會受到損害。而在不同層級上安置兩種責任,可以使其相互協(xié)調,相互彌補。其二,實現(xiàn)訴訟制度的改造,以平衡的訴訟構造支持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的協(xié)調和并重。在任何制度系統(tǒng)中,角色只能受制度構造的規(guī)定和約束,也就是說,制度構造產生了角色并規(guī)定了角色的功能。檢察官的角色責任亦同。絕對的當事人主義,與檢察官超越當事人的客觀義務論不相容。而過于強大的職權主義,使檢察官的證明責任成為可有可無的概念。因此,只有建立協(xié)調平衡的訴訟結構,才可能支持兩種不同制度概念的并存與并重。目前普遍推動的訴訟結構改造,尤其是借鑒當事人主義,使過去那種職權主義的訴訟構造適度地當事人化,為客觀義務論與證明責任論的結合提供了契機。一方面,對抗因素的增強,必然要求強化檢察官的證明責任意識并完善相關的制度。因為對抗的前提是檢察官有效地履行其證明責任。另一方面,職權主義因素的保留,為客觀義務論提供了土壤。檢察官的職權運用,必須以客觀義務論為指導,才能保持其正確的方向并保證有效實現(xiàn)制度目的。結合實際在學理上探討了以上三種情況,那么我們應當回到一個目的性問題——中國目前應當做出何種選擇。筆者對此問題的基本看法是:在一種的新的客觀義務論的基礎上,堅持檢察官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的二元并重。以客觀義務統(tǒng)制證明責任。同時需警惕客觀義務論的負面影響。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論,是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刑事訴訟法學和檢察法學發(fā)展的產物,它與職權主義的訴訟構造與檢察官被設置為法律守護者的制度角色緊密關聯(lián)。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歷來具有職權主義甚至超職權主義的特征(注:筆者曾就我國刑事訴訟的“超職權主義”做過分析,如龍宗智論我國刑事庭審制度[J]中國法學,1998(4)),雖然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借鑒了當事人主義,但是這種借鑒主要是在訴訟程序的技術性層面,而內里的職權主義本質并未改變,從偵查、公訴到審判,國家職權的充分乃至超常的運用,仍然為中國刑事訴訟不爭之現(xiàn)實。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刑事司法具備檢察官客觀義務論生長的土壤。同時,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與檢察法所塑造的檢察官角色,也并非普通的、代表國家的訴訟原告即當事人,而同樣是法律的守護人。更有甚者,他因其法律監(jiān)督職責與身份,不僅超越當事人,而且可以超越裁判方,成為法院裁判行為的監(jiān)督者。在監(jiān)督法律關系上,相對于其他刑事司法機關包括法院而處于上位。這是一種制度特例,但它影響了訴訟的構造塑造了檢察官角色,因此也必然會影響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內容與義務履行方式。(注:然而也不宜認為中國檢察官權能強大就可以為所欲為,由于中國特有的政黨直接實施領導的政治體制,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強大影響,檢察機關與檢察官員必須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同時其行為應當“服務大局”,因此其客觀義務是受到政治方面強力制約的客觀義務。)由此可見,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客觀義務除了要求檢察官超越當事人角色,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要求外,還要求檢察官正確對待法院裁判。一方面監(jiān)督法院裁判的程序方面與實體方面,對不當審判行為和裁判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另一方面應當尊重法院權威,維護法院的獨立與公正,因為這是任何法律制度有效運行的基本條件,是建立法治的前提性要求。這就是在中國法律制度中新的檢察官客觀義務論。檢察官客觀義務是檢察官的基本義務,它是對檢察官作為法律監(jiān)督官員和刑事檢控官員的基本要求。這是居于上位的檢察官義務。而檢察官的證明責任,則是在承擔控訴職能的過程中,檢察官對控訴主張?zhí)峁└鶕呢熑?。這種責任包含在檢察官客觀義務內,同時受到客觀義務的限制。亦即檢察官履行控訴性證明責任,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得背離其客觀立場。這就是以客觀義務統(tǒng)制證明責任。在中國當今的社會與文化包括訴訟文化仍然具有強大的國家主義特征的情況下,主張“客觀義務論”,要求檢察官客觀公正地履行其職責,應當屬于合理、必要的。然而,“客觀義務論”的前提是對檢察官“上位性”的肯定(客觀義務是以檢察官的主體性與相對人的客體化為前提的,因此才能對檢察官提出打擊、保護兼顧的雙面要求以及履行訴訟關照義務),因此,反對檢察官客觀義務論的學者認為,主張及強調檢察官客觀義務必將破壞當事人主義的精髓而難以實現(xiàn)控辯平等[2]。不可否認,檢察官客觀義務論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可以指導與矯正檢察行為,另一方面則可能破壞控辯平衡。因此我們應當警惕客觀義務論的消極作用,一方面肯定中國檢察制度的構造現(xiàn)狀需要客觀義務論的指導,另一方面,應以正當程序包括控辯平衡制度與學理限制客觀義務論。其中也包括確認檢察官的證明責任,使其既能超越當事人履行客觀義務,又能不忘自己的(控方)當事人角色要求,作為控訴當事人積極地履行證明責任展開訴訟行為,在訴訟中尤其在審判中平等地與辯方進行對抗。我國檢察機關有效地履行證明責任,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規(guī)范。筆者曾經提出應當考慮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控方承擔證明責任及其基本內容[1]38-39,此處不贅。四、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根據訴訟的不同程序性質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原告,有責任證明指控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70條)。這類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边@最后一類案件,即所謂“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自訴案件的開庭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而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梢?,自訴案件中作為自訴人的被害人承擔證明責任在法律規(guī)范上是明確的。然而,在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否也有一定的證明責任,則是一個法律上不明確,而實踐中未解決,理論上需要探討的問題。應當看到,在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害人只是訴訟參與人而非當事人,其法律地位與證人比較接近,因此一般不存在要求被害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問題。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被害人為公訴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同時賦予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包括申請回避的權利(第28條);被告知鑒定結論以及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權利(第121條);人民檢察院起訴審查時發(fā)表意見的權利(第139條);委托訴訟人參加訴訟的權利(40條);在法庭審理中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以及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發(fā)問的權利(第155條);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第159條);閱讀庭審筆錄、審查筆錄的權利(第167條);法定期限內收到判決書的權利等等。被害人成為公訴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就使其成為具有獨立訴訟請求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控訴主體,而不再只是證據的來源。那么,問題就由此產生——既然被害人享有提出訴訟主張的權利以及調查證據的相關權利,是否也應當在一個適當?shù)姆秶鷥?,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如果被害人不能有效履行這種責任,是否應當認為其訴訟主張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而不能成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證明責任,是隨著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所產生的新問題。然而法學界對這個問題并未認真探討。這除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學本身缺乏問題意識以及現(xiàn)實敏感性以外,也是由于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在相當程度上被虛置而未有效實施。人民法院仍然是以公訴機關之公訴為審判對象,以公訴人為實際上的原告,而被害人基本上是作為證據來源處理的。筆者認為,這種虛置化處理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公訴案件被害人作為當事人,其當何事?控方雙主體制(雖然有主有從)又如何實現(xiàn)訴訟的有序展開等,均系難以解決的問題[3]。然而,制度既以建立,而且這個制度就其順應國際趨勢,加強被害人保護而言具有積極意義,我們就不應當因執(zhí)行的困難而使其名存實亡。在法律制度未變之前,我們只能認真研究規(guī)范、探討法理、關注實踐,確立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當事人的制度較為合理、較為有效的運行方式。為此,有必要認真探討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證明責任。筆者認為,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的當事人,在享有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和調查、辯論權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包括提供某些證據的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中起輔助作用的控方,應當適度承擔證明責任。這種責任與檢察官的證明責任相對獨立,但在整個的控訴證明體系中,與檢察官的證明責任具有主、輔關系。具體而言,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主要指被害人如果作為訴訟當事人提出與公訴不同的事實主張以及法律適用要求,應當為其提供事實依據即提供證據。例如,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實施了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但被害人認為被告系采用暴力實施搶劫,要求法院對被告以搶劫罪判處,被害人應當為自己有別于公訴指控的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提供依據。包括提供本人作為被害人的陳述以說明事實情況,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被害人之所以要承擔某種相對獨立,同時又具有輔助性的有限的證明責任,在根本上是由于其訴訟地位與訴訟請求的獨立性,以及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的要求。以上例說明,檢察機關指控盜竊,就不會為被害人關于搶劫方面的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提供證據。而另一方面,法院因其職責所限也只能進行某些補充性調查,難以主動依職權去充分地調查證據,如果被害人不盡證據上的責任,其事實主張就缺乏必要的支持者。同時,這一要求也是與被害人所相應的當事人權利相一致。事實主張與訴訟請求權應當與證據上的責任相統(tǒng)一,否則,只有權利而無責任即可能濫用權利,還可能使權利虛置,即因缺乏義務承擔者而不能有效實現(xiàn)。不過,根據被害人的有限能力,被害人承擔的這種證明責任也是十分有限的。在證明標準上,不要求其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而只需要實現(xiàn)某種“優(yōu)勢證明”,即足以使檢察官和法官認為存在被害人事實主張成立的較大可能性即可。實現(xiàn)“優(yōu)勢證明”后,檢察官應當協(xié)助被害人,法官也應當利用職權輔助查明相關事實。上述證明責任是就案件實體問題的責任。另一方面,在程序問題上,如被害人要求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回避,是否也要求被害人履行提供相應證據的責任呢。對此,筆者認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被害人行使這類程序權利時應當提供證據的責任,而被害人行使權利時只需提出主張并附理由,不是必須提供證據支持。這是為了有利于其程序權利的實現(xiàn)。相應被告人行使類似權利時也沒有附加其證據上的義務,被害人與被告人的權利應當對等、協(xié)調。參考文獻:[1]龍宗智.證明責任制度的改革完善[J].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7(3):37-43.[2]松本一郎.檢察官的客觀義務[J].郭布,羅潤麒,譯.法學譯叢,1980(2):49-52.[3]龍宗智.被害人作為公訴案件訴訟當事人制度評析[J].法學,2001(4):31-32.Abstract:SinceunitarycourtstructureandtrialmodeareprevailinginChina,“l(fā)iabilityfromact”and“l(fā)iabilityfromconsequence”shouldbeadoptedasthebasicconceptstoclassifyburdenofproof.Burdenofproofinthetrialmayextendtothepretrialstage,imposingauxiliaryburdenofproofoninvestigators,extensiveburdenofproofonthedefendant,andburdenofproofonthecriminalinvestigativeagencyinanaccusatoryinvestigationsystem.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dutyofprosecutors’beingobjectiveandtheirburdenofproofshouldbewellhandledandburdenofproofissubjecttodutyofbeingobjective.Ofcourse,thereverseeffectofthedutyofbeingobjectiveshouldbeavoided.Beingapartyinpublicprosecution,thevictimservesvirtuallyasasubsidiaryprosecutor.Hence,s/heoughttobearcertainburdenofproof,whichisdeemedsubsidiaryoneincomparisonwiththatoftheprosecution.KeyWords:criminalprocedure;burdenofproof;prosecutor;vic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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